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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07-01-12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7、什么叫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9、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0、什么叫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是指土地承包过程中,必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防止暗箱操作,包括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公平,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公正,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个承包方。

 

11、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12、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3、《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什么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仅要及时核发、变更、补发、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要及时审核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6)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7)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14、《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哪些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还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申领、分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批准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6)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7)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8)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15、农村土地应由谁来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6、发包方应承担哪此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其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17、发包方可享有哪些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18、承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也必须依法履行。

 

19、承包方可享有哪些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20、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1)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2)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3)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21、什么叫农业用途,什么叫非农建设?

 

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所以,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如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占有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2、什么叫征用,什么叫占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也就是说,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所以,征用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主要用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对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告和公开。(4)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占用是指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等,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3、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看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24、家庭土地承包时有哪些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家庭土地承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25、家庭承包后承包方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证据,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后,不用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发证,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将土地的使用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6、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27、家庭承包中承包方何时起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通常需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后才能取得。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根据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同时为减转批准、登记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时,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家庭承包中,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承包方就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8、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9、家庭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30、什么叫承包合同的变更,什么叫承包合同的解除?

 

承包合同的变更,是指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经协商,对原承包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并达成新的协议。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经协商或者因土地征用、自然灾害等法律规定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时,提前终止承包合同。也就是说,除承包双方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以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1、什么叫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什么叫永久性损害?

 

依法保护土地,是指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征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

 

3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地说,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中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

 

33、为什么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要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一般来说,在耕地上进行投资见效比较快,大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就能取得收益。草地的投资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取得收入,而且一般能够持续多年获得收益。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更长,通常需要数年、十多年才能取得收益,有的林木的生长期长达七八十年,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益,必须规定更长的承包期,才能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34、为什么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如果全家迁入了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就可以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福利,即使失业了,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障制度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补助金,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全家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水平的,也可以享受最低收入保障,保证全家的生活。这种对象,如果不收回其承包地,就会两头获利,既享受城市居民的福利,

又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解决一部分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问题,产生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受益上的不公。但要指出的是,承包林地的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的林地,可以继续承包经营,也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5、为什么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在农村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制,还需要深入研究。所以,这部分在小城镇一旦遇到工作困难,还是要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如果他们回到农村以后没有承包地可以耕种了,就会失去生活来源,搞不好会造成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安定。这里所说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36、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调整承包地?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但在个别地方土地承包关系仍不够稳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承包期内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土地,造成人心不稳定,带来了不少问题。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决不能动摇。但是,在3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能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恐怕难以做到。所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调整。

 

37、如何理解和执行承包地的调整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这里需要把握的是:(1)特殊情形是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助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情况。(2)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3)调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4)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

 

38、哪些土地可以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依法、自愿交回的。

 

3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家庭承包土地,为什么要提前半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能力继续耕种承包地,又不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承包方家庭和主要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并且获得比较稳定的非农收入等情况,要求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要求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主要是因为:(1)土地的耕作有很强的季节性,为了不误农时,承包方决定自愿交回土地时应当给发包方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发包方寻找其他承包人,及时将交回的承包地另行承包给他人种植。(2)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每年两季播种的耕作制度。(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方放弃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应当慎重,不宜以口头方式作出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0、家庭承包中对继承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也不允许继承。因为不管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如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保障,有失公平。(2)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允许继承。承包家庭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承包地的收益。(3)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林地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消亡后,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4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几种形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经营。互换,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将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承包经营。转让,是指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承包经营。上述四种流转方式中,转包、出租没有改变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互换、转让改变了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承包关系;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只需报发包方备案。其他方式流转主要指入股,它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

事农业合作生产。

 

42、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承包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必须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只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4)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43、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入股应在承包方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钱经营回报的投资。

 

44、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5、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哪些问题?

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应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项原则外,还应注意:(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3)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 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5)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6)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6、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

 

47、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是否要重新登记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的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1)登记限于互换和转让流转。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准予登记。应为互换和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了改变,而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改变。(2)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只有当事人要求登记才给予办理,不像家庭承包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登记受理的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不强制当事人登记。(5)不登记可能会对受让人产生法律后果。如承包户A将某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B,但没有办理登记,之后,A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C,并办理了登记,如果B与C发生纠纷,那么C登记后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受到保护。

 

48、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农村土地的具体方法有哪几种?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有两种承包方法:一是直接承包,即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二是入股承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49、如何进行招标承包?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效率优化资源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根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这种交易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招标方,有意承包的农业承包经营者为投标方。招标方提前发出招标信息,列出欲发包的土地、承包要求、承包期限及招标条件,表明招标意向,并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方进行投标,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招标投标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主要表现在:(1)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和经营能力强的农业经营者为中标方;(2)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的民主建设。

 

50、如何进行拍卖承包?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的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的买卖方式。拍卖的出卖人称为“拍卖人”,参加拍卖的买主称为“竞买人”。拍卖最大的特点是公开性和竞争性。拍卖是由竞买人提出各种标价,通过公开竞争,由拍卖人通过击槌等特定方式接受某项出价的买卖方式。拍卖必须要经过三个步骤:(1)拍卖人将拍卖物的种类、拍卖处所、拍卖日期,及其他必要的事项公开告知公众。(2)在规定的拍卖日期和拍卖地点,拍卖人当众拍卖规定的物品。(3)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