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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背景
为加强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化城市景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1.2, 对象
本导则的控制对象即本导则中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广告、非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广告,不包括建筑物内部广告、移动广告以及城市公共设施类的指示性标识。
1.2.1 本导则所指的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附属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或者屋顶的户外广告。根据设置位置和性质不同,可分为屋顶广告和建筑立面广告。
1.2.2 非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广告是指利用一定附属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根据设置位置和性质不同,可分为道路广告和场地广告,其中,道路广告又可分为独立式道路广告和依附式道路广告。
1.2.3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楼宇标识、店名招牌与户外广告的控制结合考虑,并单独分类加以控制。
1.2.4 本导则制订以后出现的新型户外广告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补充条款加以控制说明。
1.3,范围
导则控制范围为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即《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以下简称《总规》)所确定的宁波市区行政区域,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个行政区。
1.3.1 根据控制强度的不同,本导则将控制范围分为中心城区、镇域中心和郊区。其中,本导则对中心城区和镇域中心进行重点控制,对郊区的控制强度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3.2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总规》所确定的三江片(海曙、江东、江北、鄞州中心区、镇海庄市、骆驼)、镇海片和北仑片;镇域中心指控制范围内郊区城镇的主要商业街道和行政街道范围;郊区指除中心城区范围和镇域中心范围以外的其他控制区域。
1.3.3 本导则主要控制地块临城市空间界面的户外广告,对属于地块内部非面向城市空间的户外广告仅做建议性控制。
1.3.4 在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应进一步制定更为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范围参考甬政发【2007】45号文件《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通知》(详见附录A)执行。
1.4,步骤
对宁波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控制和规划,宜按以下步骤分步实施:
1)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从总体上控制宁波市户外广告与宁波城市空间和城市特征之间的关系,明确禁止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结合城市发展趋势和城市空间特征,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提出定性的控制要求,为下一层级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提供方向性指引和控制原则。
2)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对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详细规划,通过调查和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色彩、位置、内容等要素提出明确的定量指标,完成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该规划允许在整体协调的前提下,经论证,可突破本导则的相关控制指标。
3)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以外地区户外广告设置:建议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如未编制的区域则按本导则要求进行规划管理。
1.5,控制期限
本导则的控制期限应根据控制范围内城市建设的进程和步骤来具体确定,已建成区和基本建成区的控制期限可定为5年,开发建设区可定为3年,并应根据城市发展进程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补充。
1.6,宁波市户外广告的审批和设置必须遵照《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本导则相关要求执行。
1.7,本导则成果解释权归宁波市规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所有。
第二章:基本原则
2.1,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是本导则的基本原则。
2.2,户外广告的设置除需满足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相邻方利益,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3,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宁波市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体现宁波滨水城市特征。
2.4,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与建筑形式、周围环境、所处地段氛围相协调。
2.5,户外广告设施及广告内容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如有破损、脱色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2.6,经批准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闲置,不得长期裸露构架,必须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2.7,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和新材料,鼓励先进的户外广告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表现形式,与时俱进,体现宁波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面貌。
2.8,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与城市夜景灯光(包括建筑、岸线、桥梁等的灯光设计)相结合,符合城市夜景灯光或亮化工程要求。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3.1,禁止性导则
3.1.1 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广告的区域
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2)标志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和保护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大剧院。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1.2 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广告的位置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侵占毁坏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4)造型复杂的建筑屋顶、坡屋顶和影响道路或河道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
3.1.3 禁止设置的广告形式
1)禁止设置任何类型的小招贴广告。
2)禁止设置设计和制作质量低下的铁皮广告。
3)城市快速道路以上等级道路两侧在行车视线影响行驶安全范围内禁止设置闪烁光源以及与信号灯颜色接近的光源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4)机场周边地区禁止设置以闪烁光源和红色光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3.2, 建(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中心城区)
3.2.1 建(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导则
3.2.1.1 建(构)筑物承载类广告应与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和建筑风格。
3.2.1.2 对拟建建筑在设计中应统筹考虑建筑承载类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并同建筑设计方案同时报批,对拟建建筑在设计时未考虑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未经后续对本区域相关规划允许,原则上不予单独审批此类建筑承载类广告的设置。
3.2.1.3 允许结合建筑外立面改造设置与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户外广告。在建成的建筑上增设户外广告必须经有关部门论证,严格控制。
3.2.2 屋顶广告
定义:
本导则所指的屋顶广告是指利用一定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物顶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
设置范围:
3.2.2.1禁止在行政办公建筑屋顶设置屋顶广告,严格控制利用住宅建筑设置户外广告。
3.2.2.2 禁止在二层或建筑高度8m(含8m)以下的建筑屋顶设置屋顶广告(图4)。
3.2.2.3 禁止在存在安全隐患和网架屋面的建筑屋顶设置屋顶广告。
3.2.2.4 允许在三江(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滨江的公共建筑屋顶设置屋顶广告,但应对其数量和技术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且应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进行控制。
控制性导则:
3.2.2.5 屋顶广告基本色调、整体造型、尺度、风格等要素应与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自身特色和风格。
3.2.2.6 屋顶广告的设置不得降低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标准。
3.2.2.7 屋顶广告的设置必须考虑与建筑的轮廓线以及建筑群的天际线相结合,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地块建筑限高。
3.2.2.8 屋顶广告底部构架高出女儿墙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侧面构架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3.2.2.9 屋顶广告宜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如所依附的建筑屋顶平面轮廓较为复杂的,允许屋顶广告与建筑整体临街面平行设置,且其水平投影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3.2.2.10 屋顶广告不得多层、重叠设置。
3.2.2.11 屋顶广告的长度应与所处建筑的立面尺度比例相协调。
3.2.2.12 在主体建筑上设置屋顶广告,建筑物高度在2层(8m)和3层(含3层)或10m(含10m)之间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3m;建筑物高度在3层(10m)和8层(含8层)或24m(含24m)之间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m;建筑物高度在8层(24m)和20层(含20层)或60m(含60m)之间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m;建筑物高度在20层(60m)以上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12m,并应严格控制(表1)。
表1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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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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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层/8m——3层/10m(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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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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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10m——8层/24m(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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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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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层/24m——20层/60m(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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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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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以上(高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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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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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3 建筑物高度在100m以上的屋顶,只允许设置透空的霓虹灯广告,严格控制高度在100m以上建筑的屋顶广告数量,并应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加以控制(图10)。
3.2.2.14 在建筑物裙楼设置屋顶广告的,裙楼高度在3层(含3层)或10m(含10m)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m,裙楼高度在3层或10m以上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m,且不得影响主楼建筑的采光要求(表2)。
表2
建筑物裙楼层数或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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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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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10m(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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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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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10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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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
|
3.2.2.15 主体建筑和裙楼不得同时设置屋顶广告。
3.2.2.16 屋顶广告必须考虑夜景照明效果,纳入城市夜景照明体系。
3.2.3 建(构)筑物立面广告
定义:
本导则所指的建(构)筑物立面广告是指在建筑立面范围内,利用一定设施依附于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可分为平行建筑墙面类广告和垂直建筑墙面类广告两种类型。
设置范围:
3.2.3.1 商业、餐饮、文化娱乐建筑允许设置建筑物立面广告。
3.2.3.2 建筑立面广告必须设置在安全、牢固的实墙面上。
3.2.3.3 高度在8层(含8层)或24m(含24m)以上的主体建筑禁止设置垂直建筑墙面广告,高度在20层(含20层)或60m(含60m)以上的主体建筑物禁止设置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其裙楼允许设置建筑立面广告(表3)。
表3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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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广告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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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层/24m(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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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设置垂直建筑墙面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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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60m(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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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建筑物禁止设置平行建筑墙面广告,裙楼允许设置建筑立面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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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 建筑立面为玻璃幕墙的,禁止设置非镂空的贴面形式的建筑立面广告。
3.2.3.5 建筑立面采用百叶、隔栅等形式的,禁止设置立面广告。
3.2.3.6 造型复杂的建筑立面禁止设置立面广告。
3.2.3.7 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和垂直建筑墙面广告不得在同一建筑的同一立面同时设置。
3.2.3.8 红线宽度小于6米的道路两侧禁止设置垂直建筑立面广告 。
控制性导则:
3.2.3.9 对建(构)筑物立面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控制其数量,除因结合拟建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外立面改造而考虑设置外,不宜在现有建筑立面上设置建筑立面广告。
3.2.3.10 原则上不鼓励设置垂直建筑墙面广告,严格控制垂直建筑墙面广告的数量和尺度。
3.2.3.11 鼓励新型广告形式、广告创意和新材料在建(构)筑物立面广告中的运用。
3.2.3.12 建(构)筑物立面广告设置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尺寸、颜色、灯光的配比要合理,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立面风格。
3.2.3.13 建筑立面广告支架不得裸露。
3.2.3.14 以砖、木等材质为主的传统风格建筑墙面上设置建筑立面广告必须经户外广告详细设置规划研究论证,并只允许设置镂空字体广告或垂直建筑墙面广告。
3.2.3.15 同一建筑立面上立面广告必须统一大小、尺度、材质和设置位置,其色彩和图案应相互协调。
3.2.3.16 建筑立面广告不得重叠设置。
3.2.3.17 立面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洞和通风口,不得影响采光及消防安全。
3.2.3.18 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
1)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所依附的建筑高度。
2)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超出所在建筑立面宽度范围。
3)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一般不超过0.3m,最大不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
3.2.3.19 垂直建筑墙面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
1)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2)同一建筑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较大的垂直建筑墙面广告(指牌面面积大于1m2),其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立面的高度;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一般不超过1.2m,最大不超过1.5m,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3)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批准,同一建筑立面允许重复设置小型垂直建筑墙面广告(指牌面面积不大于1m2),广告设施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设置间距应与建筑开间成比例,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m,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2m。
4)同一建筑立面上不得同时设置较大的垂直建筑墙面广告和小型重复垂直建筑墙面广告。
3.3, 非建(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
3.3.1 高立柱道路广告
定义:
本导则所指的高立柱道路广告是指设置在道路两侧,总高度不低于10m的立柱广告。根据立柱数量不同,可分为单立柱广告和双(多)立柱广告;根据广告牌面数量不同,可分为双面高立柱广告和三面高立柱广告;根据广告牌面的设置位置,可分为单层高立柱广告和多层高立柱广告。
设置范围:
3.3.1.1 高速公路两侧允许设置高立柱广告。
3.3.1.2 机场地区以及机场路两侧允许设置高立柱广告。
3.3.1.3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且两侧防护绿带宽度大于30m(含30m)的城市快速路、省道和国道,允许设置高立柱广告。
3.3.1.4 市级以上体育中心、大型综合市场和超市,经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研究论证和相关部门批准,允许设置高立柱广告。
3.3.1.5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道路红线宽度在30m以内的,禁止在道路两侧设置高立柱广告。
3.3.1.6 其他地区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高立柱广告。
控制性导则:
3.3.1.7 宁波市高等级公路两侧的高立柱广告须采用单立柱单层的广告形式,其展示面为两面或三面。
3.3.1.8 经批准的市级以上体育中心、大型综合市场和超市允许采用单层或双层的三面高立柱广告。
3.3.1.9 连续设置的高立柱广告必须按规划、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
3.3.1.10 高立柱广告总版面大小不得超过6m×18m,三面高立柱广告总版面大小不得超过7m×18m,总高度不得超过18m,广告下缘距道路路面标高不得小于10m。
3.3.1.11 高立柱广告立柱距离道路边缘与高立柱广告总高度之比不得小于1:1。
3.3.1.12 绕城高速以内高速公路路段(含绕城高速)以及距离收费站、高速立交2km距离范围内高速公路路段两侧高立柱广告设置同侧纵向间距不得少于800m,其他高速公路路段两侧高立柱广告设置同侧纵向间距不得少于1000m。
3.3.1.13 其他等级道路两侧高立柱广告设置同侧纵向间距不得少于700m。
3.3.1.14 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内设置高立柱广告,须距交叉口最近的道路边线50米以外;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不得有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
3.3.1.15 在体育中心、大型市场、超市场地内设置高立柱广告,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进行控制,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不得有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
3.3.2 独立式道路广告(中心城区)
定义:
本导则所指的独立式道路广告是指设置在道路红线范围以内,具有独立位置和设施的户外广告。
设置范围:
3.3.2.1 以下范围内禁止设置独立式道路广告:
1)距离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2)距离无附设公交汽车候车亭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
3)距离公交站台30m范围之内。
4)距离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出入口10米范围之内。
5)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
6)在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之内。
7)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近的转弯处10米范围之内。
8)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其设置可能影响行道树生长的范围。
3.3.2.2 未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道路机非隔离绿化带和中心绿化带内不允许设置隔离带广告和跨街式户外广告。
3.3.2.3 人行道宽度小于3m的道路禁止设置独立式人行道广告。
控制性导则:
3.3.2.4 鼓励三面翻、移动布幅、电子显示屏等具有更大信息容量和灵活性的新型广告形式。
3.3.2.5 在同一条道路两侧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种类型和规格的独立式道路广告,并按规定间距设置。
3.3.2.6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独立式道路广告的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路肩进入车行道范围。
3.3.2.7 独立人行道广告沿主要商业街道的纵向间隔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3.2.8 独立式人行道广告不得妨碍行人与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得使用与交通信号标志灯光相混淆的灯光颜色。
3.3.2.9 立杆式人行道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表4):
a)平行道路方向设置的单立杆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垂直道路方向设置的单立杆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1 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1m;双立杆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3m;厚度均不得大于0.3m,对于同一立杆上存有多块广告牌面的,其单面面积和单边长度均按单侧面积和长度总和计算。
b)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超过3.5m。
c)单立杆式人行道广告牌面可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方向设置,双立杆式人行道广告牌面宜平行道路方向设置。
d)立杆位置应设置于距离人行道侧石0.5-0.9m范围之内。
表4
广告设施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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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道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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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施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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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柱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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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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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面单面面积最大2.5m2,单边长度最大2m,厚度最大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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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柱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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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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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面单面面积最大1m2,单边长度最大1m,厚度最大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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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立柱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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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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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面单面面积最大5m2,单边长度最大3m,厚度最大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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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立柱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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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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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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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 底座式人行道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a)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5m。
c)底座位置应设置于距离人行道侧石不小于0.4m的区域。
3.3.2.11 实物类和气膜类人行道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实物广告和气膜广告的设置应经户外广告详细设置规划研究和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设置。
b)需设置实物造型和气膜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m。
c)实物和气膜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m2。
3.3.2.12 对具有特殊风貌和城市环境景观地区的独立式道路广告,应单独设计制作与环境相协调的广告设施形式。
3.3.3 附着式道路广告(中心城区)
定义:
本导则所指的附着式道路广告是指设置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结合利用街道设施进行设置的户外广告。
设置范围:
3.3.3.1 禁止利用以下交通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指路牌、标志牌、信号设施。
2)交通执勤岗亭。
3)人行天桥护栏、绿化带分隔栏。
4)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5)其他影响交通安全和影响交通信息发布的情形。
3.3.3.2 禁止利用以下市政公共设施、绿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1)电线杆、路灯灯杆、邮筒。
2)垃圾桶、座椅、自行车停车架、咪表设施。
3)行道树。
4)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绿化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情形。
3.3.3.3 人行道隔栏和机动车道隔栏只允许设置文字形式的公益广告,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3.3.3.4 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候车牌、公交指示牌、电话亭、书报亭、贩卖机、售货亭、报刊宣传栏在预留广告位置的前提下,允许结合造型设置户外广告,且不得影响设施本体功能的正常使用。
3.3.3.5 结合其他街道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3.3.3.6 人行天桥护栏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允许结合底座设置户外广告。
3.3.3.7 地下通道两侧墙面允许设置广告,并且只允许设置内置光源的灯箱广告。
3.3.3.8 高架道路、城市立交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视线的情况下,允许利用桥墩、桥身两侧等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3.3.3.9 允许在透空围墙位置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不得大于围墙透空部位面积的1/5。
控制性导则:
3.3.3.10 同一地段同一类街道设施上的附着式道路广告应统一规格设置。
3.3.3.11 依附于公交指示牌的广告应结合公交指示牌造型进行设置,不得影响公交信息的正常阅读。
3.3.3.12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广告应结合候车亭造型进行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候车亭的顶部位置。
3.3.3.13 每个公交候车亭广告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m2,高度不得大于1.5m,宽度不得大于3m。
3.3.3.14 每个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和公交指示牌广告数量总和不得超过4块。
3.3.3.15 依附于报刊宣传栏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其所设置报刊阅读区域的1/2,且不得位于正常阅读的高度范围。
3.3.3.16 附着式广告应采用以灯箱为主的内光源照明。
3.3.3.17 鼓励与城市空间和城市环境特质相吻合的新型广告类型。
3.3.4 场地广告(城区)
定义:
本导则所指的场地广告是指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以内建筑轮廓范围以外,利用一定的设施设置在广场、绿地上的户外广告。
控制性导则:
3.3.4.1 场地广告存在多种广告形式,宜结合场地的环境特色,设计能充分反映空间特征的场地广告设施造型。
3.3.4.2 场地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得影响正常的视线景观要求。
3.3.4.3 场地广告的设置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3.3.4.4 实物广告和气膜广告的最大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m2。
3.3.4.5 立杆式广告、底座式广告、实物广告和气膜广告还应符合道路广告中对其规定的尺寸大小和设置期限方面的要求。
3.3.4.6 允许结合场地高杆景观灯设施设置广告,广告下缘离地面净空应不得小于2.5m,同一场地内应统一设置。
3.3.4.7 施工工地围墙必须设置广告,广告内容采用公益广告和自身广告的形式。
3.4, 其他户外广告控制导则(中心城区)
3.4.1 临时广告
定义:
本导则所指的临时广告是指在本导则所定义的户外广告范畴内,设置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户外广告。
控制性导则:
3.4.1.1 设置临时广告必须先经有关部门的批准,禁止私自设立,且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期限和设置范围之内设立。
3.4.1.2 应统一宁波市户外临时广告牌的造型和规格,禁止出现多种临时广告存在同一区域或道路的情形。
3.4.1.3 允许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城市绿地公园、主要道路以及交叉口的绿地和广场内设置临时广告,临时广告不得毁坏绿地和城市绿化。
3.4.1.4 临时广告的设置不得占用人(车)行道的正常通行,不得影响交叉路口的视线,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3.4.1.5 城区范围内不允许设置跨越道路的横幅广告。
3.4.1.6 在主要商业区(街道)的重要建筑应事先确定巨幅布幔广告固定位置,遇重大活动时,经批准,可在重要位置悬挂巨幅布幔以及横(直)幅临时广告。
3.4.2 其他广告
定义:
本导则所指的其他广告是指投影广告、显示屏广告等以及在城市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其他新形式、新载体的广告类型。
控制性导则:
3.4.2.1 市级以上商业中心、城市重要形象展示窗口、大型客运枢纽允许和鼓励创新型的广告形式和表达方式,对于重要的户外广告应编制详细规划加以控制。
3.4.2.2 鼓励电子显示屏广告和LED广告等采用新技术和新载体的广告类型,但应对设立位置和面积大小进行详细研究和论证,避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3.4.2.3 经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研究论证以及相关部门批准,市级以上商业中心允许设置投影广告,投影广告的投影面必须为实墙面。
3.4.2.4 新型广告不得对城市产生光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其它形式的污染,不得妨碍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3.5,镇域中心户外广告
3.5.1 建筑物承载类广告
3.5.1.1 镇域中心只允许在主要商业道路两侧临街商住建筑上设置二层店名招牌和屋顶广告,不得在其他位置设置建筑承载类户外广告。
3.5.1.2 禁止在传统风貌建筑立面以及透空栏杆位置设置二层店名招牌。
3.5.1.3 禁止在建筑山墙面设置建筑立面广告。
3.5.1.4 在临街建筑立面和屋顶位置设置的广告必须平行于街道。
3.5.1.5 同一临街面上的二层店名招牌在尺度、制作工艺、材料方面必须保持一致,鼓励对镇域中心主要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设计和制作。
3.5.1.6 相邻的户外广告上下沿必须齐平,制作工艺差异不得过大。
3.5.1.7 已批准设置广告构筑物的,必须设置广告,不得闲置不得裸露构架。
3.5.1.8 除已预留广告位置的新建建筑外,镇域主要文化建筑及公共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5.1.9 对具有强烈空间特色和历史风貌特征的镇域中心应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进行控制。
3.5.2 其他
3.5.2.1 镇域中心的道路和场地广告造型宜符合城镇形象气质和环境特征。
3.5.2.2 鼓励广告与街道家具结合设置的形式。
3.5.2.3 镇域重要路口、广场、建筑应预留大型活动宣传及公益宣传的临时广告位。
3.5.2.4 禁止利用行道树、电线杆以及其他市政设施杆设置广告。
3.6,楼宇标识(中心城区)
定义:
本导则中所指的楼宇标识是指高层建筑自身的名称及符号,一般设置于建筑顶部或建筑外立面。
控制性导则:
3.6.1 楼宇标识建议采用镂空的霓虹灯字体或灯箱字体进行设置。
3.6.2 楼宇标识在大小、材质、色彩和构图方面必须与所处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3.6.3 位于建筑屋顶的楼宇标识,尺度标准应符合屋顶广告与建筑高度之间的相关技术规范。
3.6.4 位于建筑物立面上的楼宇标识,其单个字体不得大于所在建筑立面的窗洞大小。楼宇标识为横向构图的,其标识自身高度不得大于两层建筑高度;楼宇标识为竖向构图的,其标识自身宽度不得大于建筑开间大小。
3.6.5 位于建筑屋顶的楼宇标识必须考虑夜景照明效果,纳入城市夜景体系。
3.7,店名招牌(中心城区)
定义:
本导则所指的店名招牌(简称店招)是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他商业性指示设施。
控制性导则:
3.7.1 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原则上采用一店一招。
3.7.2 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店招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
3.7.3 店招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应与所在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对重点路段和特色路段的店招必须统一设计。
3.7.4 作为独立设置的场地店招宜在建筑方案设计中综合考虑。
3.7.5 商业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建议在其入口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鼓励使用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以及其他新型材料。
3.7.6 酒店、商务办公建筑、工业建筑建议在其建筑屋顶、外墙面设置透空的字体店招。
3.7.7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不得在建筑外立面随意设置店招,单位名称允许在其入口处按相应规格设置,且不得影响建筑整体形象。
3.7.8 商住建筑只允许在裙楼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绘或镶嵌立体字形式的店招,同一临街面上的店招必须统一规格和位置。
3.7.9 二层店招必须设置在本店铺门面以上位置,同一临街面的二层店招上下缘必须齐平,下缘距室外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m,店招高度不得超过2m,且不得遮挡2层窗户,左右宽度不得超过店铺所占建筑开间。
3.7.10 在屋顶位置设置店招的,还应符合本导则对屋顶广告设置所列举的相关技术规定。
3.7.11 店招的设置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安全,禁止占用人行道设置店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