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统一征地事务所负责全县土地的征收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县农林局负责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变更、收回、注销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征收土地的具体政策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镇乡(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全县范围内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另行补偿,具体见附表。“区片综合地价”分五级,补偿标准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确定,并按区片级别、地类划分为10个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见下表:
象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级别 | 所属镇乡、 街道 | 地 类 | 区片综合地价 | ||
合计 (万元/亩) | 土地补偿费(万元/亩) | 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 |||
一级 | 丹东 丹西 | 耕地 | 5.5 | 2.75 | 2.75 |
林地、未利用地 | 2.75 | 1.375 | 1.375 | ||
二级 | 丹东 丹西 | 耕地 | 4.9 | 2.45 | 2.45 |
林地、未利用地 | 2.45 | 1.225 | 1.225 | ||
三级 | 丹东、丹西、爵溪、墙头、 大徐、东陈东陈片、石浦 | 耕地 | 4.3 | 2.15 | 2.15 |
林地、未利用地 | 2.15 | 1.075 | 1.075 | ||
四级 | 爵溪、墙头、大徐、东陈旦门片、石浦、西周、鹤浦、贤庠、定塘、涂茨、黄避岙 黄避岙 | 耕地 | 3.5 | 1.75 | 1.75 |
林地、未利用地 | 1.75 | 0.875 | 0.875 | ||
五级 | 石浦、西周、鹤浦、贤庠、定塘、泗洲头、涂茨、新桥、晓塘、黄避岙、茅洋、高塘岛 | 耕地 | 3.0 | 1.5 | 1.5 |
林地、未利用地 | 1.5 | 0.75 | 0.75 |
建设用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丹城城区的土地分三级:一级为西起丹南路往东转新丰路向南到象山河路,一直往东延伸到巨鹰路,巨鹰路往北至丹阳路,丹阳路一直往东,这一区域以北的地块。二级为西起丹南路往东转新丰路向南到象山河路,一直往东延伸到巨鹰路,巨鹰路往北至丹阳路,丹阳路一直往东,这一区域以南;西起象山港路口沿丹石公路经滨海大道往东至爵溪隧道口以北的地块。三级为除上述一、二级范围外的地块。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征地情况。征收组织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镇乡(街道)对拟征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负责人确认并签字。
(三)组织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依法组织报批。县国土资源局将拟征收的土地编制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五)二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实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六)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及时、全额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否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建设单位使用该土地。
(七)依法变更、收回、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征收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县农林局依法变更、收回、注销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八)交出被征收的土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应无条件交出被征收的土地,并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助和村集体公益事业,不得平分到户。
第七条 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办法,依照法定程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镇乡(街道)负责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进行具体指导;县农办、农林、民政等部门负责对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
第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09年1月1日至本规定发文之日期间的征地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县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象政发[2003]1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各镇乡(街道)征地补偿区片分村表
2、象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各镇乡(街道)征地补偿区片分村表
级别 | 乡 镇 | 分 村 |
一 | 丹东 丹西 | 丹城:一级为西起丹南路往东转新丰路向南到象山河路,一直往东延伸到巨鹰路,巨鹰路往北至丹阳路,丹阳路一直往东,这一区域以北的地块。 爵溪(牛丈岙村飞地) |
二 | 丹东 丹西 | 丹城:二级为西起丹南路往东转新丰路向南到象山河路,一直往东延伸到巨鹰路,巨鹰路往北至丹阳路,丹阳路一直往东,这一区域以南;西起象山港路口沿丹石公路经滨海大道往东至爵溪隧道口以北的地块。 爵溪(前岙) |
三 | 丹东、丹西、 爵溪、墙头、 大徐、 东陈东陈片、 石浦 | 丹城:三级为除上述一、二级范围外的地块。 爵溪(爵溪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爵溪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墙头(合心、吊水岩、七里亭、亭岙、洋北、桃湾、白墩、黄溪、塔岭、雷港、大溪蒋) 大徐(三角地、下院、甲田弄 、塔幢、 海口、汤家店 、大磊头、相思岭、虎啸铺、陈山、安东、后林、雅林溪、下岙、上岙、章家弄、新罗岙、夏雨岙 、里考坑 、大徐、铁拾) 东陈(沙岗、马岗、升岙、北山下、洋里、东陈、西庄、大塔、岳头、山头、金井头、樟岙、南堡、南盘) 石浦 (文兰社区、荔港社区、金屏社区、海宁社区、九市曲社区、凤上山村、延昌农村、北山、东边、番头岙、中心、西边、下塘、蒋家湾、横 峙农村、上湾、五新、向浦、铜瓦门渔村、兰家村南首) |
四 | 爵溪、墙头、 大徐、东陈 旦门片、 石浦、西周、 鹤浦、贤庠、 定塘、涂茨、 黄避岙 | 爵溪(公屿农村、公屿渔村、地厂村、白沙湾村、牛丈岙村) 大徐(杉木洋、黄盆岙、林善岙) 墙头(墙头、周家路、蔡家岙、方家岙、溪里方、岭下、舫前、盛王张、孙家、下沙、西沪、毛洋岭) 东陈(松岙、旦门、上周、红岩、东旦、王家兰) 石浦(铜钱礁、平岩渔村、兰家村北首、东卫、大桥、九井、昌明、昌桥、金丰) 西周(瀛洲、下沈、八亩、东瀛、弘瀛、东岙、瀛广、上榭) 鹤浦(鸭嘴头、鹤翔、鹤进、鹤南、蟹厂、黄金坦、湾塘、后龙头) 贤庠 (贤庠、官司塘、岑晁、盐厂村西南首、海墩村南首 、西山下村东首、小蔚庄) 定塘(渡头、定山村) 涂茨 (涂茨、下盆岙、泊戈洋南首) 黄避岙(龙屿 、兵营、横塘、谢家、大斜桥、黄避岙、大林、鸭屿、三夹岙) |
五 | 石浦、西周、 鹤浦、贤庠、定塘、泗洲头、涂茨、 新桥、晓塘、 黄避岙、 茅洋、高塘岛 | 石浦(除三、四级以外的行政村) 西周(除四级以外的行政村) 鹤浦(除四级以外的行政村) 贤庠(除四级以外的行政村) 定塘(除四级以外的行政村) 涂茨(除四级以外的行政村) 黄避岙(除四级以外的行政村) |
说明:飞地参照邻近地块同类土地标准计算。 |
附件3: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 偿 标 准 | ||||
一、 青 苗 作 物 | 1、甘蔗 | 1000-3500元/亩(小、中、大) | |||
2、其他单年生作物(包括水稻) | 2000-2500元/亩 | ||||
3、果树 | 杨梅树 | 幼树:5-20元/株 初产树:40-180元/株 中产树:200-380元/株 盛产树:400-600元/株 衰弱树:200-300元/株 | |||
柑桔树 | 幼树:3-10元/株 初产树:20-80元/株 盛产树:100-200元/株 衰弱树:50-100元/株 | ||||
近三年推广的优良品种补偿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高接树再另补20元/株。 | |||||
其他果树参照柑桔标准补偿 | |||||
4、林木 | 苗圃及绿化苗木 |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 |||
竹林 | 3000-4500元/亩 | ||||
树林 | 2000-3000元/亩 | ||||
灌木林 | 1000-1500元/亩 | ||||
零星毛竹 | 10-15元/株 | ||||
雷竹等小杂竹 | 10元/m2 | ||||
四旁树 | 枫树、杉木、楝树等 | 胸径:3-10cm 5元/株、11-20cm 20元/株 21-30cm 40元/株、31-40cm 80元/株 41-50cm 160元/株、51cm以上300元/株 | |||
香樟、杜英、玉兰类等绿化树木 | 胸径:3-10cm 5-10元/株、11-20cm 50-100元/株、21-30cm 120-300元/株、31-40cm 350-800元/株(每增1cm为50元)、41cm以上基准 900元/株(每增1cm增加80元/株) | ||||
5、其他经济作物 | 茶园 | 1-2年:2000-3000元/亩、3-5年:3500-5000元/亩、6年以上:5500-7000元/亩 | |||
6、特殊名贵树种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
二、 地 上 附 着 物 | 1、大棚设施(按实际棚体面积计价补偿、钢及塑钢棚架按10年折旧计算、青苗补偿除外) | 简易棚架 | 1500-2000元/亩 | ||
竹木棚架 | 5000-6000元/亩 | ||||
水泥平棚架 | 2500-3500元/亩 | ||||
钢及塑钢棚架 | 10000-12000元/亩 | ||||
2、山塘水库 |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 ||||
3、农业基础设施 | 按实补偿 | ||||
4、农用电网设施 | 600元/亩 | ||||
5、鸡棚、鸭棚、猪棚设施 |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 ||||
6、广电、电信、供电、移动、联通杆线迁移 | 按成本价补偿 | ||||
7、粪坑 | 缸坑100元/只,石板坑200元/只 | ||||
三、 养 殖 补 偿 | 1、滩涂养殖 | 蚶子 | 2000-5000元/亩 | ||
牡蛎 | 养殖产品:1000-2000元/亩、设施费:立柱6-10元/根,橡皮条竹排 400元/只 | ||||
蛏子 | 苗涂:3000-6000元/亩 散养:1500-3000元/亩 | ||||
其他养殖品种参照蚶子标准补偿 | |||||
低坝拦网养殖另追加1500-2500元/亩设施补偿费 | |||||
2、内塘养殖 | 建塘费及塘内设施费 | 2000-3500元/亩 | |||
养殖产品及其他损失 | 3000-8000元/亩 | ||||
3、网箱养殖 | 3×3米网箱1000-1500元/只,水产品补偿另定 | ||||
备注:
1.柑桔植株按实计算,每亩最高密度150株。
2.其他果树如梨、桃等参照上述桔树补偿标准执行,每亩最高密度80株。
3.当年新栽柑桔、花木等按成本价加劳务费(成本价的20℅)进行补偿,每亩最高密度150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