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5-002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
《宁波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5年12月1日
宁波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规划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应公开的文件、证书、数据、图表等各类资料、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根据《条例》规定和工作实际,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政策法规。包括我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行政管理事项。包括机构职能、市局和分局的事权划分及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审批事项及申报条件、办理指南、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等。
(三)城乡规划编制。包括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各类不涉密的专项规划等。
(四)测绘地理信息。包括测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测绘审批事项结果公告公示、基础测绘成果目录等。
(五)城乡规划实施。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
(六)财务管理事项。包括部门预算和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息等。
(七)其他经批准应当公开的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内部工作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办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之外,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三章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第八条我局采取以下方式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宁波市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三)宁波规划网、宁波测绘网、宁波规划政务微博、微信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如办事大厅、展览馆、听证会等。
第九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市规划局或各分局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现场申请
申请人现场索取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人员负责做好记录,申请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二)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在“宁波规划网”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申请,并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www.ningbo.gov.cn)和“宁波规划网”(www.nbpl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一栏中明确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申请公开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的,应当提供规划名称或者批文编号;不能提供规划名称或者批文编号的,应当提供规划内容、审批时间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提供证件编号;不能提供证件编号的,应当提供地理位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时间等信息;
(三)申请公开某地块规划信息的,应当提供地理位置;
(四)申请公开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足以明确政府信息范围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在“所需信息用途描述”一栏中说明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理由,并提供相关利害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提交书面申请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附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在行使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的;
(三)申请人不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
(四)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线索资料,以至无法或者难以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
(五)申请人以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六)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的。
第十五条我局收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十六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我局可以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申请人,我局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申请人认为我局未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可以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宁波市政府、浙江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