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在现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后,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和我局发布的《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对我市的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实施和依法行政的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了复验制度执行不到位、现场检查如何操作不明确、竣工核实标准尚不够细化,特别是道路管线工程的核实标准没有相应规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工作,迫切需要制定相关规定以予以解决。
我们对有关分局就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检查,经分析认为分局有些创新做法和经验应当采纳,如跟踪服务、差异化检查、竣工规划预核实等,值得形成制度在全市执行或推广。
二、制定依据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规定》是对现行《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修改完善,仍保持现有结构,对第四章竣工规划核实从一般规定、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乡村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四方面进行了分节细化,各章内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改、增减。
(一)关于《规定》名称。将《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改为《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一是解决了现行批后管理规定中包含规划验线管理活动出现的歧义;二是监督检查含义更广,即包含了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又包含宁波市规划局对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关于《规定》适用范围和内容。《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增加了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二是将“中间规划检查”改为 “施工现场规划检查”,由原先建筑工程基础出地面至主体结构封顶的单一阶段检查,延展到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跟踪检查。(第二条)
(三)关于监督检查部门。《规定》制定了规划监督检查部门内部实行审批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了宁波市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相关职能处室和分局按“谁审批谁监管”、“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原则实施规划监督管理具体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受委托审批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四)关于乡村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四章第四节对农村村民住宅的竣工规划核实从申请材料、核实内容、不予核实和误差处理的四个方面进行了单独说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进行了区别。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填补了该方面内容的空白。
(五)关于管线的监督检查。随着地下管线的增加,安全隐患越来越凸显,加强管线的监督检查显得愈加重要。《规定》一是增加了管线的验线,明确了验线的内容(第十条);二是增加了管线方面施工现场检查的内容(第十八条);三是明确了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时,同步出具《建筑工程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回复单》。
(六)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要求。2015年6月26日《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的发布,加强了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管理,强化测绘单位的责任,为今后的测绘市场奠定基础。与之相应,《规定》要求初验、复验和规划核实的申请材料中既要求提供测绘单位对自己测绘成果的质量检查报告,同时,需要测绘质检机构对测绘成果验收意见。(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七)关于误差处理。《规定》明确在合理的施工误差、测量误差范围内和因实际需要合理调整不影响规划的,可不予处罚,但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后,可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第二十八条)
(八)关于诚信管理。一是完善了诚信管理对象,将原来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改成了“建设、设计、测绘单位或个人”,考虑到了个人建设情况、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监督制约、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正确的重要性及今后测绘市场的放开等因素;二是纳入诚信档案库的内容,除了原先的违法建设行为,增加了弄虚作假、限期不改正、违背承诺等行为,加大了对诚信的管理。(第四十条)
(九)关于差别化监管。《规定》按建设工程类型特点和建设单位、设计、测绘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制定施工现场规划检查项目名单、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等实行差别化监管,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发挥到最大的监督检查效能。(第十六条)
(十)关于行政处罚。《规定》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整改、违法情形的处置措施,规定了建设、设计、测绘单位及其他规划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置的情形。(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相关文件:http://zgj.ningbo.gov.cn/art/2016/8/17/art_1229036833_556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