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评定标准
为创新林业经营体制,大力支持培育家庭林场的发展壮大,切实增加林农收入,加快推进林业现代化,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的通知》(浙林策〔201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家庭林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血亲、姻亲)为主要劳动力,少量雇工,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投入方向,具有一定的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水平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林场可以评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林场:
(一)通过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场址且有合法的生产管理用房。
(三)所经营林地、土地有规范流转合同或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土地证等,林(土)地流转期限20年(其中经济林10年)以上;已流转的,剩余流转期限应当在10年以上。
(四)家庭林场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应为农户(本地或外地均可)、在林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或有志于投资林业的其他人员。
(五)组建家庭林场的家庭成员应当是林场主要劳动力、直接参与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家庭成员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
(六)经营规模要求:
1.以培育用材林、笋竹两用竹林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300亩以上。
2.以森林旅游、林业休闲观光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200亩以上。
3.以干鲜果、木本油料、茶叶等经济林和花卉苗木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150亩以上。
4.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100亩以上;
5.采取种养结合综合经营模式的,经营规模50亩以上。
6.以野生动物养殖为主要经营方向的,大型动物存栏量200头以上,小型动物存栏量1000头(羽)以上。
三、申报和评定
(一)申报评定程序
1.家庭林场本着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林场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并行文报市林业局。
2.市林业局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命名市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的名单。
3.拟命名名单通过宁波林业信息网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林业局命名公布,有异议的将重新审核后酌情处理。
(二)申报材料
1.家庭林场情况介绍及工作总结。
2.市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申报表。
3.工商登记复印件。
4.主要生产经营人员列表。
5.家庭林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家庭林场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评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林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经营者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
(四)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同等条件下,市级示范性家庭林场优先享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扶持政策。
六、本标准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登记表
林场名称(盖章)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家庭地址 | ||||
生产经营地址 | ||||
生产经营内容 | ||||
经营规模 (亩) | 其中流转林地面积 (亩) | |||
林地流转起止年限 | ||||
家庭从业人数 (个) | 雇工 人数 (个) | 常年雇工 | ||
季节性雇工 | ||||
经营及效益 (投入)情况 | ||||
家庭林场法定代表人承诺: 本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愿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