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7-001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处(室)、分局:
《宁波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7年9月4日
宁波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含分局、下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规划(测绘)许可、规划(测绘)监督检查、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等对行政相对人有权利义务影响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依法实施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应当对案件受理、勘查、方案会审、公示、听证、决定等所涉及的环节进行文字或者音像记录。
第五条 本局依法实施的规划监督检查、违法案件处罚,应当对案件受理、现场调查(检查)、图件核验、处罚告知、听证、决定等所涉及的环节进行文字或者音像记录。
第六条 有关执法文书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执法人员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七条 本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快递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对送达过程要通过网上截屏截图方式留存;被快递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八条 依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承办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九条 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各县(市)规划局可参照执行。
政策图解:http://zgj.ningbo.gov.cn/art/2017/9/4/art_1229036840_3206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