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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来源:宁波市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8-002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规划分局(局)、国土资源分局(局)、东部新城规划处、国土资源管理处: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5日


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和杭州湾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适用本规定。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  宁波市规划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除依法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外,房屋所有权人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房屋所在地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土地收益)  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鼓励类经营服务项目的(包括经营性的养老、医疗、健康、文化、教育、体育、信息、研发设计等),可按甬政发〔2018〕34号文件规定享受过渡期土地收益金的优惠政策。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后的房屋不得用于公寓、居住用房。

第六条(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属于临时建筑或危房的;

(二)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或者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四)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房屋局部临时改变用途后,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未改变部分使用功能上缺陷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七)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且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的;

(八)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

(九)工业、仓储等建筑改为公寓、居住用房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报材料)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

(二)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在区域地形图(1:500);

(三)不动产权属证明;

(四)经我市备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图;涉及建筑物结构改造或者荷载变更的,设计图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或者审核同意,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规划和国土审核)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初审期间,应当进行方案公示。初审同意的,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

(二)建设单位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建设单位按照临时改变用途年限,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

(三)建设单位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土地收益金缴纳证明等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第九条(车位要求)  单位和个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单位和个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教育活动的,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等级要求。

第十条(公示反馈)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方案在政府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房屋现场公示10日。规划部门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方案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告知相关部门)  规划部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有关情况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的内容抄告当地政府、城管、国土、住建、消防、环保、交警等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相关手续)  《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改变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的依据。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应当载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房屋、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延续规定)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且不得超过五年。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第十四条(公示期限)  本规定涉及批前公示的期限是指自然日,法律法规对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期间,市人民政府关于过渡期土地收益金的优惠政策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5年6月29日印发的《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甬规字〔2015〕7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