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原来的房产、土地证书是否还继续有效,是否需要来换发成新的不动产权证?

发布日期: 2018-11-16 阅读次数: 来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答: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待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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