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名字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如原用军官证登记,现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身份证明号码变更(如身份证号改变的,自然升位除外),请问该如何办理登记。

发布日期: 2018-11-16 阅读次数: 来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上变更情形属于依法应当变更登记的,因此,权利人发生以上情形的,应当尽早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属证书、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等到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保真实权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一致,以维护自身的不动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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