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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宁波市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8-0008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分局、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宁波市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第12次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7月18日

宁波市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关于做好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甬编办发〔2016〕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规划和测绘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通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一、随机抽查范围和对象

随机抽查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编制(设计)、规划中介服务、测绘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等)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列入本细则规定的抽查事项。

二、随机抽查基本原则

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名录库

(一)市规划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执法工作实际,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法及要求等。

(三)市规划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情况以及执法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并完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更新。

(五)对检查对象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进行。

四、职责划分

局法规监督处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拟订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市城乡规划督察中心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局组织人事、测绘、总体规划、综合管理等相关处室及各分局配合做好双随机抽查相关工作;驻局纪检组负责监督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的有关活动。

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规划局(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取得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双随机抽查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前,局法规处应当会同有关处室或单位,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结合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比例、检查方式等内容,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应当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名称和执法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随机排序。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由市城乡规划督察中心负责操作,驻局纪检组负责监督。抽取名单的操作人、监督人应当同时在现场。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三)随机抽查的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的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可以结合运用。

根据抽查工作方案和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专职执法检查人员和业务处(科)室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分类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以打破区域限制,统筹安排。

(四)各类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一般为10%左右,且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实施;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应对突发事件等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对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对多次违法违规或者有其他情节、性质严重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五)实施检查时,一般采取现场检查为主。也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检查时,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先行自查再实施检查。对自查如实报告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六)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检查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

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相关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进行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检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检查对象,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不良信用记录要求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测绘违法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六、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根据抽查事项和抽查对象的性质,为提高双随机抽查监管效率,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由我局和相关部门协商拟订。

七、违规惩戒

实行“双随机”抽查,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检查费用。检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件:《宁波市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宁波市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测绘资质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3.《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5.《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市规划局(含分局及市规划督察中心)

1.本地测绘资质单位

2.外地进甬测绘资质单位

不超过2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等

1.测绘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变更情况以及测绘资质条件符合情况;

2.测绘项目承接、合同履约、备案情况;

3.测绘市场信用情况;

4.测绘分支机构情况;

5.质量管理体系、测绘成果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6.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真实性;

7.有无违法、违规测绘行为.


2

测绘与

地理信息质量监督

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3.《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4.《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5.《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6.《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含分局及市规划督察中心)

1.本地测绘资质单位

2.外地进甬测绘资质单位

不超过2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1.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3.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及规范执行情况;

4.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


3

涉密地理信息保密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4.《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5.《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含分局及市规划督察中心)

1.本地测绘资质单位

2.外地进甬测绘资质单位

3.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

不超过2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测绘单位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情况;

3.处理或存储涉密地理信息成果设备管理情况。


4

地图市场(互联网地图)

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地图管理条例》

3.《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4.《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含分局及市规划督察中心)

1.地图编制资质单位

2.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

3.地图产品生产企业

不超过2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网络监管等

1.地图(地图产品)是否按规定送审;

2.地图表示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政治性问题,是否存在失泄密情况。


5

城乡规划编制的

监督

检查

《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规划局(含分局及市规划督察中心)

项目单位

不超过2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城乡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有无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或提供与规划有关的编制成果的行为


6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

《风景名胜区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市规划局(含分局及市规划督察中心

项目单位

不超过1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等。


7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监督检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市规划局(含分局及市规划督察中心

项目单位

不超过2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保护规划编制单位有无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及三名规划的实施情况等。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7月18日

政策解读:http://zgj.ningbo.gov.cn/art/2018/7/18/art_1229036840_3207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