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析产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 2018-09-14 阅读次数: 来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问:办理离婚析产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婚姻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民政部门鉴证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申请还须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完税凭证原件一份。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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