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增量房转移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 2018-09-14 阅读次数: 来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问:办理增量房转移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以家庭为单位核查住房套数的,需提供:买入方的家庭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分别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原件);

6、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资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完税凭证原件一份。

备注: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


  2.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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