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征收调产(拆迁安置)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 2018-09-14 阅读次数: 来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问:办理征收调产(拆迁安置)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征收(拆迁)安置协议、结算单、收据;

5、①属原城市房屋拆迁:提供加盖拆迁单位核对章的原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若有资金分套的情况,另需核算单、资金分套表、资金调剂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有公、私混合拆迁安置的情况,另需提供部分公房面积出售审批表、部分公房面积买卖契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属原集体土地拆迁:提供建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以家庭为单位核查住房套数的,需提供: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分别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原件);

7、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政府征收契税减免所需资料: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完税凭证原件一份。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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