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赠与(含遗赠)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 2018-09-14 阅读次数: 来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问:办理赠与(含遗赠)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有委托的需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卖出方须提供公证委托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过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赠与合同(原件)或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赠人为境外人士(含港澳台),还须提供国安部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1份);2、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浙江省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表》(原件);

6、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免增值税及附加,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户口簿、出生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证明资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养人、赡养人、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原件复印件1份);

7、非直系亲属的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之间房屋赠与免增值税及附加,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8、完税凭证原件一份。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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