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 2018-09-14 阅读次数: 来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问:办理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授信协议或者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等原件;5、抵押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原件;6、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抵押人的(除市属国有企业外),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7、集体企业为抵押人的,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备案的书面意见(原件);8、商品房项目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际已有在建建筑物的,仅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再提交如下资料:①提供监理公司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在建建筑工程进度证明;②当事人书面确认在建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抵押权人承诺知晓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受让方的有关约束条款,并愿意承担可能由此引起的法律风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授信协议或者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等原件;5、抵押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原件;6、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抵押人的(除市属国有企业外),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7、集体企业为抵押人的,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备案的书面意见(原件)。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