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理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更名更址等导致抵押权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5、抵押当事人或者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或者抵押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6、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需要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
抵押权内容变更导致抵押权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5、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6、因不动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担保范围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须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7、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需要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5、需要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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