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权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首次登记)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 2018-09-06 阅读次数: 来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问:办理抵押权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首次登记)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授信协议或者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包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经住建部门确认未预售未预查封已限制预售);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则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8、抵押资金用途的说明,需注明贷款用于工程续建;9、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抵押人的(除市属国有企业外),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10、集体企业为抵押人的,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备案的书面意见(原件)。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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