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更名更址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更名的,提供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原件);6、更址的,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地名办等有权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原件)。
不动产的界址、面积等状况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6、因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依法作出部分收回、没收、征收等行为导致不动产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收回、没收、征收等相关文件(原件);7、除以上两款情形外的面积减少,需提交书面说明;面积增加的,需提交相关用地审批材料;界址变化,面积不变的,需提交规划部门意见;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原件);9、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原件)。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不动产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6、不动产来源等状况变更的,提交相关变更审批材料(原件);7、不动产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8、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9、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划拨补办出让的,应提交补办出让合同(原件)、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备注:若是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多套成套住宅,申请人申请分别发证的,可按照登记的不动产单元分别发证,不需要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权籍调查成果。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6、若由等额按份共有变更为共同共有,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或其他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共有人申请持证情况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共有人申请持证情况变化的书面说明(原件)。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