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首次登记)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图(若项目取得规划单体验收的时间在当地执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以前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5、土地竣工复核验收资料(合格通知书及补充合同)(原件);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实施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的项目需要提交“质量等级证书”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等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7、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坐落材料(复印件); 8、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建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原件);9、人防区域划分图(原件);10、交警部门关于地下车位的布局图(原件);11、联合检查及整改意见或交付备案书(原件);12、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首次登记房屋与预售楼盘表一致的证明或无限制状况的证明(原件);13、申请人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新建商品房以外项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4、土地竣工复核验收资料(合格通知书及补充合同)(原件);5、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图(若项目取得规划单体验收的时间在当地执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以前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实施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的项目需要提交“质量等级证书”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等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8、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坐落材料(原件);9、人防区域划分图(原件);10、交警部门关于地下车位的布局图(原件);11、申请人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海域使用权证换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4、海域使用权成交确认公证书(复印件);5、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域使用权验收意见(复印件);6、项目竣工宗地界址图(复印件);7、经信局出具的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8、海域使用权交付通知书(复印件);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缴费收据,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2、规划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13、申请人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注: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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