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复印件);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6、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7、交地确认书(复印件)。备注:如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可提供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表。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复印件);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6、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7、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8、交地确认书(复印件)。注:如有补充出让合同,需一并提供。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复印件);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6、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7、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8、交地确认书(复印件)。
储备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批准储备文件(原件);5、城市总体规划用途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原件);6、收购、收回或置换相关协议(原件);7、 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文(复印件)。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原件);5、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授权经营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5、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海域使用权证换发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份(原件);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一份(核对原件);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份(原件);4、海域使用权成交确认公证书(复印件);5、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域使用权验收意见(复印件);6、项目竣工宗地界址图(复印件);7、经信局出具的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8、海域使用权交付通知书(复印件);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0、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缴费收据,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2、规划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注: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2.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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