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可信身份认证应用规则》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BC63-2020-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可信身份认证应用规则》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21日
不动产登记可信身份认证应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在线办理中的个人网上身份认证,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在线办理由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提供身份认证服务。在线办理场景包括窗口收件端、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和“浙里办”移动客户端。
第三条 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依托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建设,以居民身份证、普通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为信任根,是身份证件向网络社会身份管理应用延伸,提供统一的、权威的、多级可信的身份认证服务。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需要真实身份验证的相关服务统一由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提供,身份验证结果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四条 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作为基础应用服务,以功能组件的形式发布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平台,采用功能集成的方式进行调用。
第五条 浙江省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应用接口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出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根据应用场景,选择实证、实名、实人等不同等级的身份认证强度,确定可信身份认证接入模式。同时按照《可信认证数据采集标准规范》提交身份验证信息,确保认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六条 区县(市)登记服务中心等应用部门按照依申请开通的原则进行接入,同时做好安全管理,不得通过可信身份认证泄露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发生无法进行身份认证或身份认证未能通过的,需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通过可信身份认证确认真实身份的,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申请人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同时使用可信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特殊情形下可单独使用可信身份认证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因可信身份认证结果有误导致错误办结的,适用容错免责规定,但负责具体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积极消除由此引起的不良影响。
第十条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收集日常认证应用情况,及时向市大数据管理局进行反馈,不断优化平台功能。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线办理不动产事项时,发生虚假身份认证,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以及恶意篡改身份信息或电子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正文下载: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可信身份认证应用规则》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0〕1号).pdf
政策解读:http://zgj.ningbo.gov.cn/art/2020/1/21/art_1229036840_320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