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因保存不当等原因发生遗失、灭失的情况,是否可以补发遗失、灭失的权证?如果不行,该如何补发权属证书?

发布日期: 2020-01-28 阅读次数: 来源: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答:无论发生房产证还是土地证遗失、灭失的情形,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依据登记相关规定是不能再核发原有的权属证书,房产证和土地证在统一登记后已停止核发。目前,发生权属证书遗失的情况,统一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需由权利人提供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遗失声明等材料到相应的补发窗口办理权证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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