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ZJ201500517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华苑银座地下室-1-37
(2020)浙0205执恢31号之十二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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