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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出台《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进一步配合环保督察相关工作。9月16日,全市首个县级层面的《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并于10月16日起正式实行。《意见》所称自然资源生态修复,是指矿山、森林、海洋、耕地等自然资源发生损害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恢复至基线水平,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为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意见》详细制定了象山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规定,明确因自然资源被人为破坏需要限期改正、生态修复项目的修复标准。首创生态修复项目入库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生态修复项目纳入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并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协商,明确项目实施路径。对入库项目从项目立项、方案制定、实施验收等方面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管,确保圆满完成。《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象山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机制,为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下步象山县局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受损害的自然资源及时得到有效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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