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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建设填海区块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5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出台本《指导意见》,是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市自贸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的工作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填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我市历史围填海分类处置的现实需要。

二、《指导意见》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64号)、《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甬党发〔2020〕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三、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七个部分,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1、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有效衔接、实施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

2、加强建设填海区块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建设填海区块按照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方式。

3、规范建设填海区块使用权出让报批。梳理了填海使用权出让范围条件、出让方案论证和编制、联合出让年限、出让方案审查报批要求。

4、严格执行出让收入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海域土地价值评估的相互衔接,建设填海出让区块按照自然资源部海域价格评估技术规范和土地价格评估的规定,委托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等单位,进行海域价格评估、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加强出让价格会审管理,要求在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技术会审和集体决定机制下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会审决策机制;明确了出让收入分配缴纳和市级统筹等相关内容。

5、加强出让交易和后续监管。明确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后分别按照海域、土地进行监管,要求加快开展利益相关者处理、落实推进各项生态修复工作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6、规范海域土地使用权换证管理。建设填海区块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同时明确了已经填海海域使用确权登记、但尚未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证的,以及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建设填海,可以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规划和换证等手续。

7、加强统筹协调和示范探索。要求统一思想,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出让程序、出让要求、出让文书、不动产登记,加快编制建设填海区块详细规划,积极实践示范,有效推进建设填海区块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历史遗留围填海建设利用区块的海域使用权及其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管理。利用围填海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2、期限。

自《指导意见》公布后3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74-89187049


政策原文:关于推进建设填海区块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管理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