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拟登记不动产权利基本情况
序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何波 | 农村宅基地 | 石碶街道联丰村 | 土地面积:77.54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133.04平方米 | 住宅 | |
2 | 王红波 | 农村宅基地 | 石碶街道栎社村 | 土地面积:48.14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63.40平方米 | 住宅 |
2.公告期:15个工作日
3.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海曙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4-87437160
海曙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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