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拟登记不动产权利基本情况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备注 |
1 | 徐月莉 | 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 | 海曙区鄞江镇鄞江村 | 67.36/91.98 | 住宅 | 继承取得,原土地登记:z-2001-16-01100 |
2、公告期:15个工作日
3、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海曙区鄞江镇四明东路250号
联系电话:0574-88080165
海曙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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