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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发出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发布时间:2021-10-19 16:54 来源:鄞州分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10月15日下午2:30许,鄞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全市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标志着“居住权”这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宁波正式落地实施。

下午1:30左右,林女士到鄞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公证继承登记及居住权首次登记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取身份证、公证书及原产权证书等材料后,对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办理了继承登记。在这之后,工作人员协助林女士等人填写居住权合同、申请表等申请资料,通过居住权合同明确了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必要信息,并进行了登记。60分钟后,林女士顺利在领证窗口领取了鄞州区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居住权”是2021年1月1日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物权编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说,通过登记居住权,他人可以占有、使用自己无产权的住宅等不动产。自《民法典》出台以来,居住权一直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群众关于登记居住权的意愿日益强烈。“居住权”作为新增的用益物权,有它重要的民生价值,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也进一步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今年以来,群众对居住权登记的呼声较大,鄞州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组织论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按照《民法典》要求及时研究居住权登记的收件材料、业务流程和法律风险,修改完善了申请材料目录、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合同等示范文本,合理设置有关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居住权登记包括受理、审核、登薄和发证等各流程权限配置,保障居住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文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依据合同、遗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设立居住权。群众在明确居住方式、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办法等条款后,携带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等其他相关材料,共同前往鄞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居住权。但目前,群众若要登记居住权需先确保产权证没有抵押等限制情况。若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号、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亦可以进行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权期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等导致居住权消失,居住权人死亡或放弃居住权等居住权消失的情况,亦可以到登记机关进行注销居住权登记。

目前,居住权登记已正式落地实施,后续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做法,为有“居住权”等级需求的办事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居住权登记的具体操作细则出台前,目前只是针对国有商品房的居住权登记,还不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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