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登记厂房仓库类独立宗地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实体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登记厂房仓库类独立宗地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营商环境便利化要求
为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实体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增强企业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43号)的要求,已办理房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客体无变化的厂房、仓库类转移登记纳入“即日办理”。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要求
根据《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相关要求,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相关要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化了可以实地查看的情形和查看范围,包括房屋等建(构)筑物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和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及认为有需要实地查看的情形,转移登记并未列明在内。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相关要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进行了明确,在申请材料中没有包含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审查要点中没有涉及到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审查(因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除外)。
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厂房仓库类转移登记时该如何判别客体无变化是一个很难的课题,如果通过内业核查,无法做到与宗地、房屋的现势性相比较,在尺度的把握上也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同时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问题的症结点在于作为不动产登记部门若发现宗地上可能存在违法建筑如何处置,该怎么反馈等问题,有关部门的处理包括有的街道不愿意出具相关意见,所以在优化所以在优化营商环境大背景下,进一步通过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登记厂房仓库类独立宗地权籍调查很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4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要求,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登记厂房仓库类独立宗地权籍调查工作,增强企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权籍调查基本原则、分类调查处理方法和有关要求。
第一部分:明确了权籍调查基本原则
不动产权籍调查应遵循“基础统一、衔接有效、多规并行、连续稳定、调测合一、便民利民、严谨科学、成果规范、程序合法”的基本原则,满足“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已登记厂房、仓库类独立宗地采取分类调查处理方法
(一)房地一体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对房地一体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充分利用已有权籍调查成果,由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确认客体无变化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房地已经分别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
1.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已登记房屋能够满足落幢落宗要求,由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确认客体无变化的,参照“房地一体客体无变化”的处理办法,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已登记房屋不能够满足落幢落宗要求,按照权籍调查基本原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规定,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第三部分:有关要求
有关要求中明确了落幢落宗的具体标准、对各区县(市)分局(局)的要求和施行时间,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本通知中满足落幢落宗要求指的是地籍数据为矢量数据,能为房屋找到其空间位置,将房屋在空间关系上和宗地相互关联,编制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
(二)各区县(市)分局(局)应从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角度出发,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不断提高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的工作基础。
(三)各区县(市)分局(局)要加强动态巡查,依职依规做好防控工作,对于执法机关已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的不动产,在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抄报执法部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振清
联系电话:0574-89284885
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登记厂房仓库类独立宗地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登记厂房仓库类独立宗地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实体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更好地使“已办理房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客体无变化的厂房、仓库类转移登记纳入‘即日办理’”落到实处,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登记厂房、仓库类独立宗地权籍调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籍调查基本原则
不动产权籍调查应遵循“基础统一、衔接有效、多规并行、连续稳定、调测合一、便民利民、严谨科学、成果规范、程序合法”的基本原则,满足“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总体要求。
二、已登记厂房、仓库类独立宗地分类调查处理方法
(一)房地一体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对房地一体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充分利用已有权籍调查成果,由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确认客体无变化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房地已经分别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
1.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已登记房屋能够满足落幢落宗要求,由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确认客体无变化的,参照“房地一体客体无变化”的处理办法,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已登记房屋不能够满足落幢落宗要求,按照权籍调查基本原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规定,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中满足落幢落宗要求指的是地籍数据为矢量数据,能为房屋找到其空间位置,将房屋在空间关系上和宗地相互关联,编制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
(二)各区县(市)分局(局)应从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角度出发,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不断提高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的工作基础。
(三)各区县(市)分局(局)要加强动态巡查,依职依规做好防控工作,对于执法机关已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的不动产,在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抄报执法部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