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全程网办”数字化改革的通知(甬自然资规发〔2022〕21号)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政务办(审管办),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社宁波办事处: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我省数字化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提高不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全程网办”登记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开通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全程网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银行网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一)抵押权首次登记
具备下列条件的,抵押权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抵押人可以在办理抵押贷款的银行网点共同申请办理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的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包括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1.抵押人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抵押人的除外;
2.抵押财产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且无查封、预告、异议、公告、声明等相关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不动产除外;
3.相关当事人已经依法签订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具备下列条件的,抵押权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网上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核发电子或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
2.债权已经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3.不存在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二、办理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模式、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开展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全程网办”。
1.银行网点就近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置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在各支行网点完成相关抵押登记业务的办理,不得无故要求办事企业和个人到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2.线下大厅自助办。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全程网办”,自行到线下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原则上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批量抵押登记业务,采用自助办的模式。
3.特殊办件窗口办。对于因系统故障、数据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的异常办件或者权利状况不明晰等疑难办件,以及同一个主债权合同涉及多个抵押物且抵押物分属不同属地或者抵押人的特殊办件,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按照属地化原则继续保留现有窗口办理模式。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深化登记金融协同,积极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全程网办”和跨市通办,配足配好工作人员,提升办理质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加强对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业务与技术指导,统一抵押登记业务“全程网办”业务标准。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保障不动产抵押登记办件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性,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对接联系工作,积极做好与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三)未开通“全程网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专人申请开通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用户账号。各市级分行要压实下属相关支行的责任,加强对相关办理网点的监督管理和对操作人员的应用培训,提高办件质量。具体按照《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四)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核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原则上按照金融机构网办件属地化原则进行审核登簿,其中,市级分行涉及海曙、江北、鄞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办件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各地要加强对各类办件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质量,防范登记风险。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登记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并与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定期定量移交机制,具体移交办法另行规定。同时,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对接,持续推进“全程网办”数字化改革创新,积极推广应用电子印章,尽快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零资料”网上办。
(七)市和各区(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定期统计分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线上和线下办理情况,同步抄送给各地政务办(审管办)和宁波银保监局,由宁波银保监局统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办理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组织。各地政务办(审管办)、宁波银保监局、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办”事项的宣传,引导企业群众、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全程网办”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做好向企业、个人和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会商机制。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务办、宁波银保监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反馈,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落实联络人员,及时协调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三)建立处理机制。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全程网办”过程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不到位、办理问题多、投诉事件频繁等问题,各地政务办(审管办)、宁波银保监局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叫停整顿、退出服务、依法处置等手段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10天后施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宁波银保监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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