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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知(甬财综〔2022〕861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
为贯彻落实涉企降费减负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零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企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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