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商品房不动产预告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住建局,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全市范围内加快
推进商品房不动产预告登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
(一)当事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可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将不动产预告登记相关条款纳入买卖合同,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积极配合购房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及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单方申请。逐步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纳入备案合同之中。
(二)积极引导开发商在预测绘成果备案的同时进行预告登记申请备案,授权同意由受让方(购房人)单方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开发商未进行预告登记申请备案的,买卖双方也可在签订买卖合同环节一并签署相应的预告登记约定书,约定由购房人单方办理。
(三)涉及土地已办理纯地抵押的,土地抵押权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书面意见时,增加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内容。
(四)对于全款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可自行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对于按揭(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可由贷款银行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组合登记。
二、稳步推行存量商品房转移预告和抵押预告登记
(五)买方因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可由买卖双方和贷款机构共同申请办理存量商品房转移预告和抵押预告登记。
(六)申请办理存量商品房转移预告和抵押预告登记时,购买主体应符合限购等政策要求,交易的商品房应符合当地交易政策,权属清晰,不存在查封和相关限制等影响交易的情况。
三、其他
(七)权利人或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电子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出具纸质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系统及时获取预告登记结果,并作为审批发放贷款的依据之一。
(八)推行将“双预告登记”组合办理,“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组合办理。探索“双预告登记”和“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联动办理模式。支持通过预告登记实现存量商品房“带押过户”。
(九)结合数字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应用“不动产智治”平台,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实现预告登记网上办、零材料办和智能办。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材料。加快通过预告登记实现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规定,免收不动产预告登记费用。
(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扎实推进,并加快推出办理预告登记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商品房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顺利推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3存量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docx
附件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docx
附件5. 存量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存量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docx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银保监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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