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17)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35905号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天合财汇中心1、8号12-2
(2022)浙0212执4114号之四十四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