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土开公司:

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更为具体实施措施的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修改涉及自然资源规划管理的中长期规划;

(三)编制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四)制定或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决定的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事项。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