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通知
ZJBC63-2023-000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自然资规规〔2023〕3号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9日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通知.pdf
附件
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 | 权利码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 | 330215231000 | (宁波)对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行政处罚 |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 较轻 | 能立即主动整改到位,消除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主动整改到位,消除了不良影响,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消极整改,经主管部门责令能配合整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经主管部门责令拒不整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 | 330215230000 | (宁波)对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放线的行政处罚 |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 较轻 | 事后能主动补办坐标放线相关手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补办相关手续,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主管部门提醒,事后在规定期限内能补办坐标放线相关手续并配合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 责令先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经主管部门多次提醒,拒不补办坐标放线相关手续也不配合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 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移位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 ||||
3 | 330264188000 | (宁波)在韭山列岛保护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 较轻 | 违法行为程度较轻,没有明显的破坏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轻微的破坏行为,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明显的破坏行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消极上交或不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 | 330264222000 | (宁波)对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韭山列岛保护区核心区的行政处罚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 较轻 | 没有明显破坏核心区环境,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已提交相关申请并获批准,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轻微破坏核心区环境行为,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并已提交相关申请,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有破坏核心区生态环境行为,消极采取或无采取补救措施,未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消极上交或不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5 | 330264160000 | (宁波)对在韭山列岛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而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 较轻 | 有正当教学科研等目的且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已提交相关申请并获批准,没有明显破坏缓冲区海洋环境和其他生态资源,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正当教学科研等目的且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并已提交相关申请,有轻微破坏缓冲区海洋环境和其他生态资源行为,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没有正当教学科研等目的或有教学科研目的却拒不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破坏缓冲区海洋环境和其他生态资源行为,事后无采取补救措施,消极上交或不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 | 330264168000 | (宁波)对未按照韭山列岛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方案或未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而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 较轻 | 没有明显破坏实验区海洋环境和其他生态资源行为,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严格执行编制方案规定,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轻微破坏实验区海洋环境和其他生态资源,事后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并执行编制方案规定,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破坏实验区海洋环境和其他生态资源,经管理机构提醒不服从管理或执行编制方案规定,无采取补救措施,消极上交或没有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7 | 330264223000 | (宁波)对经批准在韭山列岛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活动结束后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 较轻 | 未在六个月内提交活动成果副本,之后积极主动提交活动成果副本或延长期限报告,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在六个月内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经管理机构提醒提交活动成果副本或经提醒提交延长期限的申请报告,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六个月内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经管理机构提醒拒不提交活动成果副本也没有获批准的延长提交的证据,消极上交或没有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 | 330264187000 | (宁波)对在韭山列岛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砂、采石、挖礁、炸礁、烧荒、捡拾鸟蛋、捕捉鸟类的行政处罚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 较轻 | 能提供允许进行活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明,但有轻微的破坏性行为,没有涉及珍贵动植物;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的破坏性行为,没有涉及珍稀动植物,事后能配合恢复原状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合法证明,破坏资源程度较轻,没有涉及珍稀动植物,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且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没有合法证明,破坏资源程度较重,事后经管理机构责令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并且消极上交或拒不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330215234000 | 对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捕鸟、采拾鸟蛋、损毁鸟巢的行政处罚。 |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上交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 ||||
较重 | 经主管部门多次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态度消极,造成一定的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