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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鄞州)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1)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095800号 | 朱华恩 |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竹山祥苑7幢10号1703室 | (2024)浙0212执3061号之二 |
2 | 浙(2021)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61808号 | 抵押权利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祥支行 |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竹山祥苑7幢10号1703室 | (2024)浙0212执3061号之二 |
公告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