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0)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110306号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
海德花苑13幢36号504
(2023)浙0205执1672号之一百二十五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