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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甬自然资规办〔2024〕6号

各区(县、市)资规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我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1)。

(二)信息分类

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内设机构信息、政策文件、政府决策、工作信息、人事信息、财务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11个一级栏目以及28个二级栏目。

(三)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四)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等查阅,也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市档案馆等公开查阅场所和本地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等查阅。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宣教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点,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受理点设在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接待室,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受理时间:9:0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4:30至18:00)。咨询电话:0574-89284622、87306995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app.ningbo.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groupid=295&userids=G295)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办理及期限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74-89187318。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反映、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本机关宣教处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图片1.png 

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

邮政编码:315042

咨询电话:0574-89284622、87306995

传真号码:0574-892846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1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方式

咨询及监督

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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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组织人事处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组织人事处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组织人事处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组织人事处

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规章

本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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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本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关处室

其他政策文件

本单位的政策文件。

制定处室

政府决策

改革发展

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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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交通市政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4.生态修复规划;5.地质矿产规划;6.国土绿化规划;7.森林、湿地、草原的保护、发展和利用规划;8.基础测绘规划、基础测绘成果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总规处

地区规划处

全域整治处

地矿处

海洋资源处

绿化防火处

森林资源处

测绘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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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信息

建议提案答复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的、应当公开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宣教处

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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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耕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脱密、脱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利用处

耕保处

全域整治处

整备中心

权益处

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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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政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地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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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理

海域使用申请和海域使用权出让;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海洋灾害预警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海洋资源处

生态修复与海洋预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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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管理 

林业生态修复和公益林建设,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绿化防火处

森林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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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用地转用(一书四<三>方案、建设用地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公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用地复核验收结果、临时用地审批、采矿权探矿权审批结果、林木采伐和使用林地审核、测绘资质审批和测绘审批事项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相关分局

测绘科技处

总规处

用途管制处

地矿处

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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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人事任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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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财政预决算(含“三公”经费)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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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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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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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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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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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相关业务处室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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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程序以及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执法局

相关处室

执法队

各分局执法机构

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下午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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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办事指南

相关办理事项的申报条件及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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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

证件办理工作流程、表格下载,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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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审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涉及的年检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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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各类年度报告

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法治政府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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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处

法规处

信息公开年报每年1月31日前、

法治建设年报每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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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宣教处

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且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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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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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通信地址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


所需信息的要求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数据电文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要求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说明: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此申请表可通过中国邮政方式邮寄至被申请单位,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