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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宁波位于长三角南翼、浙江省东北部,是蕴含江南水乡气质的著名海港城市,具有链接海陆的区位优势,是中国大运河南端出海口、“海上丝绸之路”东方始发港、“中国制造2025”首个试点示范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宁波坚持以科学规划引领城市发展,形成了“一体两翼、三江串联、组团发展”的城乡空间基本格局,取得巨大发展成就,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增长极,成为开放创新与人文魅力交融、江南风韵与时代风尚辉映的现代化滨海城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浙江、宁波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共同富裕先行以及省域现代化先行‘两个先行’示范”的新使命新要求,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引领都市圈高水平协同发展,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作为全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努力探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的新路径,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宁波实践。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规划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肩负起锻造“硬核”力量、唱好杭甬“双城记”、当好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模范生、“两个先行”示范引领的国家使命,合理保护与利用全市国土空间资源,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制定本规划。

第 2 条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浙江、宁波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全国航运物流中心和“一带一路”港航合作重要节点城市等功能,加快“港产城文”融合发展,勇当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模范生,为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构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底盘,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市域样板。

第 3 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6.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

7.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8.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9.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10. 《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1.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

第 4 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规划范围为宁波市行政辖区内的陆域和海域空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市辖区内三江核心片、镇海片、北仑片、奉化片和东部滨海片,面积约800平方千米。

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近期到2025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第 5 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宁波面向2035年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政策和总纲,是编制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依据和基础。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要在总体规划的约束下编制,详细规划要遵循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本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生效,由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和擅自改变。因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政策调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本规划的,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章    现状特征和风险挑战

第 6 条 现状特征

城市能级稳步提升,港口“硬核”力量不断加强。近年来,宁波人口和经济快速发展,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409亿元,常住人口940.4万,城镇化率约为78%。产业实力位居全国前列,形成了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港口发展迅速,2020年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11.72亿吨,连续12年位居全球港口第一,集装箱吞吐量排名蝉联全球第三。全国大宗商品储运基地作用凸显,油品中转量占长江沿线的90%、全国的40%,液体化工品交易量全国第一。

落实区域协同战略,空间布局不断优化。区域层面上,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落实浙江省大湾区战略,不断提升宁波都市圈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与舟山、台州、绍兴等地的联系。加快建设前湾沪浙合作发展区,承接上海功能溢出。市域层面,初步形成了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余姚、慈溪和前湾新区为北翼,宁海和象山为南翼,卫星城和中心镇为支点的市域空间格局。中心城区层面,坚持组团式发展,形成了三江片、北仑片、镇海片、奉化片等城市组团,避免城市建设“摊大饼”。

全域生态格局初步形成,海洋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山与海为生态基底的保护格局初步形成,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五水共治”、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深入实施,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稳步实现。海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为56.4%,比例明显增加,劣四类海域面积明显减少。

城市支撑系统逐步完善,城市品质不断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不断加强,初步构建“外引、内调、互通、分供”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城市综合交通网络不断完善,初步形成由城市快速路网与轨道交通共同构筑的“双快”体系。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养老等覆盖率均达到较高水平。同时,全市绿道建设、地下空间建设、住房保障体系等持续优化,先后多次获评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

城市韧性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提升。防洪排涝投入力度持续加大,开展海塘安澜工程建设,基本建成由水库、堤防、河道、排涝闸站等构成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加强地质灾害会商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全市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野外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风险一张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努力提升治理能力,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第 7 条 主要问题

综合交通枢纽地位有待强化,与国内外主要城市通达性有待提升。空港能级较低,国际航线航点数量较少,2020年全年旅客吞吐量全国排名仅33位。铁路链接能力较弱,宁波高铁班次数量仅居全国第21位,规划国家级陆路通道数量也落后于长三角其他中心城市。与上海联系有待加强,在通勤关联度、客流联系度方面明显存在不足。

国土空间碎片化严重,资源使用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农业、生态、城镇空间破碎不成体系,互相交织。城乡建设用地产出效率有待提升,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为15.15平方米,用地粗放问题依旧存在。耕地保护责任压力较大,耕地现状空间破碎较重,耕地综合产能水平有待提高。2020年人均水资源856立方米,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水资源供需矛盾长期存在。

优质公共服务供需矛盾突出。高等教育方面,高等院校数量少、规模较小,缺少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影响了城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医疗方面,三甲医院数量少,疑难复杂疾病诊疗能力仍需提升。文体设施方面,缺少标志性的市级文化和体育设施。公园绿地方面,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数量较少,公园布局均等性有待提升。

城市面临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安全生产等多重安全风险。城市安全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除了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频发外,宁波还面临生产安全压力,重大危险源数量多、类型多,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叠加。平灾平疫平急等非常时期的空间转换、公共应急设施等空间应对不足,部分地区缺乏大宗危险品仓储、运输、防护缓冲空间和人防动员保障空间。

第 8 条 机遇挑战

国家战略的宁波使命。宁波作为长江经济带龙头龙眼和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战略支点,要坚决扛起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深刻把握全球化趋势,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托宁波舟山港和制造产业集群优势,保障国家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

区域一体的协同要求。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全面推动省际省内空间协同,宁波作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面对当前宁波都市圈能级、一体化程度等方面的短板,应在错位发展中把握自身优势,推动与其他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形成更加紧密、更具竞争力的宁波都市圈空间发展格局。

创新引领的动能变革。以技术创新、数字引领、绿色驱动为核心,全面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城市动能变革。宁波作为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应聚焦国土空间结构优化和资源要素配置,保障重点实验室和科研院校建设,加快构建产业创新体系,推动发展绿色生产力,践行数字引领产业变革,丰富数字化产业以及应用场景。

转型发展的空间需求。宁波处于发展动能转换、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作为优势发展地区,要深化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空间利用效率,着力优化农业、生态和城镇空间及陆海统筹布局,推动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规模增长向集约高效转变,支撑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陆海统筹的战略要求。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背景下,浙江提出建设国家经略海洋实践先行区,并对宁波提出建设现代海洋城市的新要求。宁波要主动应对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待统筹、海域海岛空间保护要求及功能布局不清晰、陆海功能协同不足等挑战,以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为抓手,统筹海陆两侧空间资源要素,科学构建海洋空间发展新格局。

人口结构的变化趋势。伴随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持续推进,人口素质将不断提升,人口少子化、老龄化趋势显现。面对人口结构变化和共同富裕示范先行的要求,宁波应扛起探路者责任,积极完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为全体市民共享发展成果提供空间保障。

安全韧性的潜在风险。全球气候变暖加速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频次增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刻考验,能源安全和粮食安全风险加大。宁波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巩固生态系统稳定性,提高灾害抵御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强化国土空间安全韧性。

第三章    城市性质和目标战略

第 9 条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

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锻造宁波舟山港“硬核”力量,强化开放优势,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建好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强化大宗能源资源中转运输、国际商品集散、大宗商品储运交易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全面融入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打造区域增长极,积极推进区域产业创新协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高水平协同开放。强化与杭州协同错位发展,唱好杭甬“双城记”。

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强化全域统筹,提升都市能级,鼓励优势互补,引导优势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承载人口集聚。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打造具有宁波辨识度的宜居宜业美丽城镇。

落实文化强国建设要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严格大运河世界遗产、海上丝绸之路遗迹等历史资源管控,建好用好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增强文化自信,提升城市软实力。

践行共同富裕和省域现代化“两个先行”。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强化产业创新升级,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扶持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进公共服务补短板,完善住房保障,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

第 10 条 城市性质和核心功能定位

宁波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代海洋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定位是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全国航运物流中心,“一带一路”港航合作重要节点城市。

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制造业“大优强、绿新高”发展。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迭代升级传统优势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提质扩量,抢先布局人工智能、柔性电子、清洁能源、深海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全国领先,成为更具引领性、竞争性、代表性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建成以甬江科创区为引领的科技创新高地,加快建设极端环境服役材料多因素强耦合综合研究装置、材料与微纳器件制备平台、工业智能信息中心等科学装置。加快构建新型实验室体系,高起点建设甬江实验室。壮大创新型企业梯队,强化产业创新转型,加快构建高质量人才培养新格局,创新高端科技人才支持政策,营造一流创业创新生态,践行和示范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全国航运物流中心。建设世界一流强港,进一步完善港口基础设施和海铁联运网络,提升港口集疏运能力,发展航运贸易服务产业,强化港航服务能力。打造空铁一体门户枢纽,强化全球快货物流能力和贸易控制力,培育现代物流、会展商务、贸易服务等生产性服务功能。海港、空港联动,建设国际商品集散中心、国家重要的初级产品配置中心和大宗商品储运交易基地,全力保障国家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

“一带一路”港航合作重要节点城市。立足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基于港航合作,全面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为核心,培育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系统构建对外开放政策体系,持续打造商品进口、双向投资合作、人文交流首选之地。

第 11 条 目标愿景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主动承担国家战略,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

2025年,着力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建设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城市、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城市、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全域美丽宜居品质城市、市域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民生幸福标杆城市,成为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模范生。

2035年,基本建成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全国航运物流中心、“一带一路”港航合作重要节点城市。创新引领力、枢纽辐射力、贸易驱动力、文化影响力、供应链保障力、现代化治理能力全面增强,成为城市与自然生态和谐相融、海洋特色全面彰显的现代化滨海大都市。

2050年,成为经济发达、创新活力、生态永续、安全韧性、文化自强、文明典范、共同富裕的魅力家园,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国际风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滨海大都市。

第 12 条 空间战略

底线约束,保障城市安全可持续。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耕地保护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坚持山水林田湖海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完善海洋资源管理,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安全韧性,提升城市应急响应能力和恢复能力。

开放协同,提升双循环枢纽地位。建设世界一流强港,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唱好杭甬“双城记”,提高国际和区域链接能力,提升区域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力,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开放枢纽,使宁波成为资源配置高地,保障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全域统筹,构建集约高效空间格局。全域统筹协调推动中心城区、余慈城区、宁象地区错位发展,着力解决特大城市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功能协调、空间集约、服务均优的多中心、网络化的高质量全域协同发展新格局。

创新驱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原创性关键性科技攻关,全面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空间,引导经济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大力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加快科技金融、产业基金、专业咨询等机构集聚,培育研发设计、工业软件、供应链管理等与制造业紧密关联的服务行业,实现制造创新和生产服务双轮驱动。

内涵发展,推动空间睿智增长。强化增量指标统筹配置,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和盘活力度,推动建设用地提质增效,推进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促进空间利用向集约紧凑、功能复合转变,建立高效集约的土地利用模式和绿色发展方式。

以人为本,践行实现共同富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补齐民生设施短板,提高服务供给质量,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与人文魅力。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城市共建共治共享,着力增进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

弹性适应,应对发展不确定性。应对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不确定性,预留发展弹性,为重大事件、重大项目预留空间,为重大基础设施预控通道。提升城乡功能布局的弹性与混合度,适应多元化、复合化功能发展诉求。

第 13 条 人口规模

到2035年,预计常住人口1150万人,城镇化率88%,按照1350万服务人口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

提高人口密度、就业岗位密度和空间绩效。引导人口优先向市域北部地区集聚,构建千万人口都市集聚区。引导市域南部地区人口向县城集聚,提升城镇化水平。

第 14 条 指标体系

面向2035年,围绕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目标,建立包含空间底线、空间结构与效率、空间品质三方面的规划指标体系。

第四章    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第一节 三条控制线划定与管控

第 15 条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01.2平方千米(210.18万亩)。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按照“应划尽划”的要求从严、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到2035年,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低于1243.6平方千米(186.54万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和余慈城区的平原区,以及象山港两侧、三门湾北岸等区域。

第 16 条 生态保护红线

锚固生态本底,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4428.50平方千米,其中陆域生态红线面积1511.88平方千米;海洋生态红线面积2916.62平方千米。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在四明山、天台山、东部海域等区域。

第 17 条 城镇开发边界

在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应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明确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结合人口变化趋势和存量建设用地状况,按照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运行效率等原则,划定城镇开发边界1681.25平方千米。

鼓励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战略留白,将功能尚不明确的战略留白区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按照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林地、园地等绿色开敞空间,根据实际功能归类梳理,对于达到城市公园功能要求的,可按公园绿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相应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二节 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

第 18 条 细化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

按照国家“3+N”(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化地区和其他主体功能分区)主体功能分区体系,落实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全市10个区(县、市)的主体功能定位均为城市化地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和象山县。

在浙江省主体功能分区的基础上,结合宁波特色,按照陆海统筹的要求,因地制宜构建“5+2”主体功能区划分体系,包括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地区、生态经济地区、城市化优势地区(即国家级城市化地区)、城市化潜力地区(即省级城市化地区)五类主导功能分区,以及海洋经济地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地区两类叠加功能分区,形成承载多种功能、优势互补、区域协同的主体功能布局。将陆域主体功能单元细化至街道(镇乡),构建与县域单元主体功能互为套嵌、相互融合的主体功能分区,实现精准施策、精细管控。

下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在主体功能定位基础上合理确定规划分区,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逐级传导落实。

第 19 条 合理确定主导功能分区

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涵盖陆域农产品主产区和海域渔业用海地区,保障宁波农牧渔业发展。

重点生态地区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占比较高的陆域部分,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系统治理、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区域,严格禁止影响生态的开发建设活动。

生态经济地区主要涵盖以生态经济为主导的地区,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城市化优势地区主要涵盖城区和重点发展乡镇及相邻的海域部分,增量指标优先分配,促进空间供给和资源要素向优势地区集中。

城市化潜力地区增量指标适度增加,强调特色化发展,形成新经济增长点。

第 20 条 统筹确定叠加功能分区

海洋经济地区主要涵盖海洋产业经济占比高及海洋特色突出的地区,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明确配套用海政策、产业政策,引导海洋经济发展。

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地区主要包括以青瓷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海防文化、佛教文化、戏曲文化、海洋渔业文化等为特色的区域。提升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水平,创新培育特色文化产业,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 全域国土空间格局

第 21 条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以生态基底为约束,以重要的交通廊道为骨架,以城镇组团促进城乡统筹,有机疏朗、集约紧凑,形成“一体两翼多组团、三江三湾大花园”的全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一体”是指市域一体化的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强化资源整合、空间协同、品质全面提升。

“两翼”是指三江平原和三北平原组团联动的北翼都市集聚发展区、山海蓝湾交相辉映的南翼都市特色发展区。

“多组团”是指全域多中心网络化、高效集约的城镇组团,包括重点镇、一般镇。

“三江”是指姚江、甬江、奉化江串联的三江走廊。聚焦三江资源本底与文化特色,打造甬江创新走廊、姚江文化走廊、奉化江魅力走廊。

“三湾”是指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组成的海陆两侧地区,形成综合生态带、产业带、人文带的都市滨海复合发展带。

“大花园”是指以翠屏山、东钱湖、象山港为都市绿心,以四明、天台山脉为生态屏障区,以“连山-串城-通海”的生态廊道为骨架的全域美丽生态大花园。

第 22 条 划分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为深化细化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结合宁波市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条件与城市发展需求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优化完善主体功能分区体系。将市域划分为7类一级规划分区,完善从一级规划分区、二级规划分区到用地用海分类的分级传导,逐步细化明确全域国土空间开发方向和主导功能。

第五章    农业空间

第一节 优化农业空间

第 23 条 农业空间格局

统筹乡村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态保护,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全市形成“四区一带多点”的农业空间格局。

“四区”为北部精品农业区、中部都市农业区、西部生态农业区、南部特色精细农业区。其中,北部精品农业区重点种植粮油、蔬菜、瓜果等作物,发展特色畜禽养殖;中部都市农业区重点种植水稻、蔬果、蔺草等作物,发展都市休闲观光农业;西部生态农业区重点种植单季稻、高山蔬菜等作物,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及林特产品和休闲农业;南部特色精细农业区重点种植粮、果、油、茶等作物,发展柑橘、枇杷等特色农产品及禽类养殖等。

“一带”为东部蓝色农业带。发展水产养殖、滨海休闲渔业、特色民宿观光等。控制养殖面积和密度,建设一批以水产品为主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象山、奉化两个现代化渔港经济区,打造生态经济型海区和渔业产业园。稳定水产养殖面积,陆上养殖面积保持在25万亩以上。

“多点”为多个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强镇。

第二节 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第 24 条 推动连片耕地稳定利用

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强化耕地种植管控,严格保护粮食生产空间。绕城高速周边耕地集中片,聚焦发展都市农业。北部余慈耕地集中片、南部宁象耕地集中片,作为全市优质耕地资源分布最集中的片区,聚焦粮食规模化种植,提升耕地质量,增加耕地产能。姚江两岸耕地集中片、奉化江两岸耕地集中片、象山港两岸耕地集中片,聚焦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在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适当发展休闲农业。

第 25 条 推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治

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积极挖潜宜耕后备资源,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废弃工矿复垦,依法适度科学实施农用地整理和未利用地开发。科学合理制定恢复耕地计划安排,稳妥有序推进余慈、宁象、鄞奉平原等地耕地功能恢复,逐步增加实有耕地数量、缩小耕地保护责任缺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大力推进“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深化“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建设,有效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全面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为各类耕地提质增效建设项目提供优质土壤。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保障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实施分类管理,综合采用化学措施和物理措施,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生态修复,提升耕地土壤质量。积极开展耕地生物多样性评价,保持慈溪、余姚、北仑等土壤生物多样性丰富区面积稳定,提升宁海、象山等地耕地土壤生物多样性。

第 26 条 强化耕地保护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积极引导依法合规利用耕地,确保各年度耕地总量不再减少。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田长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书,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终身追责。推进“耕地智保”应用,探索耕地保护责任转移补偿机制,优化农用地空间格局,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

第 27 条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细化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建立表册、树立标志、落实责任、上图入库,确保可查可管可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逐步把所有永久基本农田建成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

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优质稳定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同时将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试点和新建高标准农田中增加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用于与质量较差、分布零散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置换,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推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安全有保障、效益有提高。

第三节 推动乡村振兴

第 28 条 引导村庄合理布局

完善村庄居民点布局体系,积极培育中心村,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和产业向中心村集聚,推动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中心村按照现代城市社区的标准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般村建立依托城镇和中心村的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期间新建农居点人均用地面积应不高于90平方米。结合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统筹考虑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尊重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保留村庄原有肌理,加强对新建农房式样、体量、色彩、高度等的引导。

第 29 条 加强村庄分类指导

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全域村庄分为特色保护类、集聚建设类、整治提升类、城郊融合类和搬迁撤并类5类,并提出村庄布点要求,引导村庄保护与建设。按需编制村庄规划,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空间保障。

特色保护类村庄聚焦乡村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传承,利用村庄特色资源适度发展旅游等特色产业,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集聚建设类村庄以中心村建设为导向,进一步集聚人口,强化主导产业支撑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网络化布局。统筹乡村生活、生产、生态等要素,打造乡村15分钟生活圈。

整治提升类村庄以村庄整治为重点,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有序推进改造提升,配套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农业产业布局。

城郊融合类村庄以城乡融合发展为主线,推动乡村就地社区化与农民市民化,按照城镇社区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承接城镇外溢功能。

搬迁撤并类村庄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活动,突出生态保护与修复,合理安排搬迁时序。搬迁后的村庄原址复垦或还绿,补充农业生产和生态空间。

第 30 条 开展未来乡村建设

以未来乡村建设为抓手,构建共同富裕基本单元,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区(县、市)每年开展1-3个未来乡村建设。到2025年,全市开展未来乡村试点100个;到2035年,未来乡村成为美丽宁波的“后花园”。合理保障农村产业建设用地,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允许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预留部分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保障选址暂时难以确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第 31 条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确保权属清晰。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支持进城落户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提高配置效率。

第六章    生态空间

第一节 筑牢生态空间格局

第 32 条 生态保护目标

全面提升全市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锚固市域生态格局,保护各类生态资源,全面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将宁波打造为山清、水秀、林郁、田沃、湖美、海蓝的生命共同体。

第 33 条 市域生态格局

落实国家“三区四带”、全省“两屏八脉多廊”生态安全责任,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空间,构建“一带两脉多廊”的生态安全格局。“一带”为生态海岸带,突出海岸带保护与修复,打造千里滨海生态走廊。“两脉”分别为四明山脉、天台山脉,强化山林保育,推动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构建绿色生态屏障。“多廊”为线性或带状分布、连山通海、纵横交错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空间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第 34 条 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

规划构建“1个自然保护区、23个自然公园”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其中1个自然保护区为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3个自然公园包含风景名胜区5个,地质公园1个,森林公园12个,湿地公园3个和海洋公园2个。除风景名胜区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敏感区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外,其他自然保护地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 35 条 维护生物多样性

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保护。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动植物回归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就地保护为主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以迁地保护为主的植物园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二节 打造都市生态绿心

第 36 条 建设翠屏山中央公园

聚力打造翠屏山中央公园。夯实生态基底,推进山、水、林、田、湖多要素生态修复,建设宁波北翼都市绿心。深挖文旅资源,点线面结合,建设中华海洋文化传承见证地。集聚城市功能,激活环翠屏山新经济圈,擦亮大美宁波生态共富新名片。

第 37 条 打造象山港生态海湾公园

聚力打造象山港生态海湾公园,统筹南北两翼差异发展,优先保护各类自然资源,推动优化海洋生态环境,提升生物多样性,彰显历史文化和滨海特色。践行“外港做强、中港做美、内港做优”的保护发展原则,实现绿色生态、文化休闲、港航贸易、海洋经济等功能不断迭代升级,建设成为宁波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滨海客厅”,浙江省的海洋创新高地,长三角滨海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

第 38 条 营造东钱湖生态文化湖区

聚力打造以生态文化为特色的高品质湖区。锚固生态安全格局,严格落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控要求。激活历史人文山水资源,联动福泉山,打造文化湖区、生态谷地、魅力山野,做强对外交往、会议服务、休闲度假等功能。激活乡村资源,植入文化旅游、创新创意等新经济功能。推动生态转换与文化创新赋能湖区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生态品质高地。

第三节 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 39 条 生态修复目标

到2035年,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显著优化,生态系统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和空间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第 40 条 生态修复分区

依据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态系统特征、地表汇流、特殊地形地貌等,确定“8+1”的生态修复单元,即陆域8个流域生态修复单元和1个海域生态修复单元,海岸带及近海纳入相邻的陆域生态修复单元统筹考虑。明确各生态修复单元的主要生态功能,提出生态、农业、城镇及海洋等重点区域修复整治的方向和路径。

第 41 条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和项目

按照矿山、森林、农田、河湖湿地、海洋不同生态要素类型,谋划重大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明确重点修复项目,并制定近远期实施计划。重点谋划八大流域单元生态修复重大工程,主要包括水源涵养与森林质量提升、河网水系连通与湿地保护修复、水环境综合整治与修复、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蓝色海湾整治、海塘安澜工程建设、农业土壤修复与病虫害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栖息地建设、生态廊道修复与公园绿地提升等一批重点项目。有序落实国家长江三角洲重要河口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中涉及宁波的舟山群岛海域生物资源与海岛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象山港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项目、长江三角洲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推进实施韭山列岛和渔山列岛保护工程。

第四节 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 42 条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保护甬江水系和北仑水系、象山港沿海河流、三门湾沿海河流等沿海诸河水系。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锚固水安全底线。保护52处“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市级水源地4处,分别为皎口(周公宅)水库、亭下水库、横山水库、白溪水库。地表水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达10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达到或优于Ⅱ类。

开展河湖水系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通过拓宽、岸坡整治、生态清淤、调水引流等措施,整治拓浚河道,修复水域空间,满足调、蓄、输、排等基本功能需求;加强河湖栖息地修复,在河湖水域空间内形成多样性地貌和水流条件,促进生态群落多样性的恢复;发挥生态水岸的自然净化和海绵调蓄功能,提升水域空间的生态价值。根据宁波市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 43 条 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

加强四明山脉、天台山脉森林资源保护与建设。保护水源涵养林,加强生态公益林与天然林保护与建设。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推进山地、坡地、城市、乡村、通道、沿海等绿化空间应绿尽绿和森林建设。统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成片造林同步配套森林防火设施。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管理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为商品林

提升森林质量,重点保护翠屏山片区、四明山-五龙潭片区、雪窦山-横山片区、横溪-九峰山片区、西溪-梁黄山片区、茶山-鲤龙潭片区、蟹钳港-石浦片区等七个森林生态保育片区,着力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 44 条 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保护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镇海九龙湖省级湿地公园、象山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浙东运河江北段湿地、杭州湾河口海岸镇海段湿地、浙东运河镇海段湿地、奉化缸爿山岛海岸湿地、杭州湾河口海岸余姚段湿地、余姚市四明湖湿地、浙东运河余姚段湿地和余姚牟山湖湿地等重要湿地。

加快湿地公园和湿地宣教培训基地建设。推进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建设带动湿地公园有序发展,依托湿地公园开展湿地自然教育、开展湿地科普宣教。

有序推进浅海海域生态修复工程、生态河流廊道系统建设工程、库塘湿地修复工程、小微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工程等湿地修复工程。

第 45 条 绿色矿山建设

发展绿色矿业,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全面推进智能化绿色化规模化建设,加快矿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管控,严格保护山体、水域等自然空间的生态本底,维护相关区域整体景观。

第五节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 46 条 推动能源节约利用

着力推进多元供给、综合利用和技术创新的能源供应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油气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拓展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强化能源系统的多元互济和集成优化。推动煤炭等传统能源与风、光、气等清洁能源融合发展,努力提升能源综合保障供应能力,把宁波打造成为东部沿海能源安全战略枢纽

加快构建节能低碳、绿色高效和循环利用的能源消费体系。严格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约束性目标任务。

第 47 条 促进城市降碳减排

引导人口和就业岗位向公共交通走廊和站点集聚,提高公共交通和城市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大力推广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结合轨道站点布局各类公共中心,提升轨道站点周边开发强度,加强复合利用。重点培育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推动各类传统开发区绿色智慧转型,打造“零碳”产业链。严控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供应结构,推广清洁可再生能源使用,加快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第 48 条 增强综合碳汇能力

推进林业碳汇试点建设,强化森林、湿地(含滨海湿地)、海洋、城乡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推进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加强全域森林抚育,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环境,推进科学绿化,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提高森林蓄积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湿地资源分级分类保护,加大重要湿地生态修复力度,建立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巩固湿地固碳能力。完善城市绿色开敞空间系统,增强绿心公园、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口袋公园、城市绿道等开敞空间固碳能力。坚持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与固碳增汇的协同增效,加快海洋牧场建设。

第七章    城镇空间

第一节 城镇空间格局

第 49 条 城镇空间结构

构建“中心城区-余慈城区-县域城区-重点镇(新市镇)-一般镇”的五级市域城镇体系。

1.中心城区

包括三江核心片、镇海片、北仑片、奉化片和东部滨海片,承载宁波都市核心功能,面积约800平方千米,预计常住人口规模约520万人,是全市的政治、文化、旅游、金融、商贸、航运和科创中心。

2.余慈城区

包括余姚片、慈溪片、前湾新区片,面积约430平方千米,预计常住人口规模约250万人,强化区域统筹、功能互补、有机融合,与中心城区共同承载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城市功能,共同建设长三角区域的新兴智造产业高地、“接沪联杭”的跨界合作引领区。引导城市功能向轨道交通枢纽周边集聚,推动城市组团发展。加快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提升城市能级。

余姚片强化杭绍甬节点地位,推动历史人文资源保护与彰显,合理布局都市型产业与生态居住空间,优化发展文化旅游,大力扶持科技创新,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保障居民生活品质。

慈溪片强化沪甬门户节点地位,加快城市扩容提质,推动北部沪浙合作创新区产业服务和城市公共服务能级提升,有序推进南部老城有机更新,全面打造区域发展的增长极。

前湾新区片聚焦沪浙合作,加快产城融合,建设高品质城区,打造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重要承载区、沪浙高水平合作引领区和产城融合发展未来之城。

3.县域城区

宁海城区、象山城区预计常住人口规模20-50万人。

宁海城区发挥宁波南向辐射桥头堡作用,聚焦新兴产业、绿色发展、“两山”实践,推动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建设,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美丽发展示范区。有序推进老城更新,切实提升辐射能力和环境品质,建设浙东山海魅力城市。

象山城区做强海洋经济示范区,打造海上“两山”实践地,进一步引导主城更新、滨海融合、田园留白与山海交接,聚焦新兴产业发展和休闲旅游功能提升,强化人口集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现代化滨海花园城市。

第 50 条 城市中心体系

构建“城市主中心-城市副中心-片区中心”三级中心体系。

1.城市主中心

城市主中心是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功能的核心承载地,集聚高能级生产性服务功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等,服务宁波都市圈。包括三江活动区和余慈中心区。

三江活动区由三江口、东部新城、南部新城组成,是宁波大都市行政中心、金融中心、航运中心、文化中心、创新中心。

余慈中心区由余姚片中心区、慈溪片中心区、前湾新区片中心区组成。增设市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2.城市副中心

规划建设6个综合性城市副中心、7个专业型城市副中心,作为面向片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兼具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专业中心职能。

综合性城市副中心是面向所在区域的公共活动中心,包括姚江两岸、镇海新城、北仑新碶、奉化锦屏岳林、宁海桃源、象山丹城等。综合性城市副中心布局区级以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设施各1处,并有1处以上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专业性副中心承担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专业中心职能,并具备面向片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包括甬江两岸、宁波枢纽、东钱湖、东部滨海组团、慈溪高铁新城、余姚城北-高铁新城、中意生态园等。专业性副中心布局1处以上满足专业职能需要的市级设施。

3.片区中心

结合地区人口规模与发展需求,设置40个片区中心,推动公共服务设施与就业岗位均衡化布局。

第二节 居住生活空间

第 51 条 加强居住用地保障

结合人口发展趋势和不同区域发展特征,合理确定新增居住用地规模,优化居住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镇空间职住平衡,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第 52 条 完善保障性住房布局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持“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需定建”原则,对接群众刚性和改善性居住需求以及相应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及其用地需求,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引导保障性住房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布局,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增加供给。

第三节 公共服务空间

第 53 条 文化设施

以打造港城文化样板、新时代文化高地为目标,高水平建设天一阁博物院南馆、河姆渡博物院、河海博物馆、宁波博物院主馆、宁波市文化馆新馆、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宁波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宁波市新音乐厅、宁波演艺中心、王阳明纪念馆等十大文化设施项目。

按照“市有五馆一院一厅两宫两中心(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大剧院、音乐厅、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县有四馆一院两宫两中心(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大剧院、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区有三馆两宫两中心(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街道(镇乡)有综合文化站或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有文化活动站、500人以上行政村有农村文化礼堂”的要求,构建高质量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实现市域“城乡一体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全覆盖。

第 54 条 教育设施

以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打造特色教育高地为目标,建立健全高水平、优质均衡的现代化教育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标准领先、质量一流、选择多元的教育新格局。

加快提升高等教育办学水平,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高质量推进宁波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宁波诺丁汉大学打造中外合作大学成功范例,加快建设东方理工大学(暂名)等新型研究型大学。在东钱湖、象山港、宁象、余慈等地区预留高等教育用地。

普及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和优质均衡的基础教育,发展特色多样的高中教育。到2035年,全市按不低于31‰千人学位指标配置学前段教育设施,按不低于65‰千人学位指标配置小学段教育设施,按不低于32‰千人学位指标配置初中段和高中段教育设施,实现幼儿园5分钟步行可达覆盖率超过80%,小学10分钟步行可达覆盖率超过50%,初中15分钟步行可达覆盖率超过50%。乡镇及农村地区按实际需求统筹布置。

第 55 条 体育设施

以建设滨海运动为特色的现代化体育强市为目标,完善各类各级体育设施,提升承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国际重大单项体育赛事能力,满足全民健身、体育训练、体育产业的多样需求。

全市统筹布局宁波市奥体中心(含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宁波体育公园、宁波市全民健身中心等市级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做好空间保障。充分考虑大型体育设施(场馆)赛后利用,提前布局全民健身功能。

各区(县、市)围绕“5+1”发展目标完善体育设施配置,“5”是指五项基本公共体育设施,包括不少于10000座的体育场、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500座以上的游泳馆、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中心、占地面积不小于10公顷的体育公园等5项;“1”是指围绕一项特色运动项目完善特色化体育设施建设。

加强基层15分钟公共体育设施布局,包括全民健身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大型体育公园等。倡导体育设施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与文化设施、公共绿地等邻近或综合设置、复合利用。统筹规划城乡体育设施用地,充分考虑农村体育设施用地需求。

到2035年,市域人均体育用地达到0.6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15分钟生活圈内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新建社区和行政村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体育设施和符合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到100%。

第 56 条 医疗卫生设施

围绕建设浙江省区域医学中心、更高水平的健康城市为目标,逐步构建覆盖城乡、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功能互补、高效智治、富有韧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资源提质增量和均衡布局。到2035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千人床位数达到7.5张。

加快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能级提升、有效扩容、精准下沉和均衡布局。在奉化方桥建设集医疗救治、科研教育等于一体的区域综合医疗中心,新增三级医院4所以上,实现每个区(县、市)辖区内至少1所三级医院。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构建15分钟健康服务圈。到2035年,健康服务圈覆盖率达到90%。

第 57 条 婴幼儿照护设施

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高标准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按照覆盖城乡、优质普惠、医育结合、方便可及的原则,合理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和幼儿园办托等多种服务模式,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实现社区全覆盖,多渠道增加普惠托育供给,到2035年,每千人拥有婴幼儿托位数保持在6.0个以上,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70%,形成15分钟托育服务圈。

第 58 条 社会福利设施

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康养融合发展,为建立与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家庭-社区-机构-医院”无缝衔接的照护服务体系提供空间支撑。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实现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全覆盖。

健全覆盖市、区(县、市)、街道(镇乡)的三级养老机构服务网络。重点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嵌入式小微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每个区(县、市)不少于1处区级养老机构,不少于1处集中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每个街道(镇乡)不少于1处街道级养老服务机构和1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面推广社区和行政村老年服务站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到2035年,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实现15分钟生活圈内各类机构养老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5分钟生活圈内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第 59 条 殡葬服务设施

坚持“节地生态、公益惠民、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理念先进的殡葬设施。

第 60 条 15分钟生活圈

城镇15分钟生活圈平均规模约3-5平方千米,服务常住人口约5万-10万人,配备生活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和公共活动空间,为市民提供就近就业空间;5分钟层级宜配置城镇居民日常使用,特别是面向老人、儿童的基本服务设施及场所。

乡村15分钟生活圈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个层级。结合乡村聚落布局,以1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元,按照15分钟可达合理配置保障性公共服务、基础性生产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场所,以自然村为辅助单元配置日常基本保障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

以15分钟生活圈作为社区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配备较为完善的养老、医疗、教育、商业、交通、文体等服务设施。努力推动实现甬有文化、甬有善育、甬有优学、甬有健康、甬有健身、甬有颐养、甬有安居、甬有帮扶。

第四节 产业发展空间

第 61 条 科技创新空间布局

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推进“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建设,打造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形成以甬江科创区为科创空间核,科技创新集聚区、企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中心联动的多元创新空间格局。加快建设新型研究型大学,吸引和培育高能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完善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布局,加快超算中心、检测中心、孵化基地、中试基地等建设。

建设甬江科创区,重点夯实新材料、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产业三大基础创新优势,重点谋划海洋经济、空天经济和生命健康三个未来发展方向,构建完整的科创产业链条,形成高能级、大规模的应用创新集群,打造立足宁波、服务区域、面向未来的一流科创策源中心

第 62 条 先进制造业布局

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超常规发展数字经济,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

优化制造业空间布局,推进工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全市形成“两带多园”的空间格局。两带为沿海产业带和沿路产业带,其中沿海产业带分为北部沿湾、东部临港、南部滨海3个产业区段。多园为战略产业园和优势产业社区,聚焦发展20个左右战略产业园,融合发展一批优势产业社区。

保障集约高效的工业集聚空间,规划工业用地总规模490平方千米。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约650平方千米的工业用地控制线(工业区块控制线),严格保护工业区块控制线内工业用地。原则上在划定的工业区块控制线外不再新增工业用地,建立正负面清单,鼓励和支持工业区块控制线外的优质企业搬迁到工业区块控制线内。工业区块控制线外允许保留一部分零星工业用地,原则上以存量保留和转型提升为主,总量不超过规划期末工业用地总规模的20%。以产业升级和产城融合发展为导向,预留产业创新型、产业服务型等产业用地50平方千米。

聚力打造前湾新区,建设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核心承载区,加强与绍兴滨海新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沿海产业平台协同发展。重点保障前湾新区先进制造业新增用地供给,合理利用存量用地和历史围填海空间。

第 63 条 现代服务业布局

推动多层次服务业集聚发展。构建“一核引领、三片协同、多点支撑”的现代服务业格局。“一核”为宁波现代服务业发展极核,包括三江口、东部新城等片区,优化布局科技信息、金融服务、总部经济、航运服务、文旅创意等高端服务业,辐射带动周边发展。“三片”分别为北部智造服务片、东部港航物流片和南部滨海文旅片,支撑全域服务业错位发展。“多点”为一批业态高端、特色鲜明、配套完善、集聚集约的服务业产业平台。

第五节 绿地和游憩空间

第 64 条 城乡绿地发展指标

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高标准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到2035年,中心城区、余慈城区、宁海城区、象山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4.8平方米。外围乡镇结合地形条件、产业特点、经济条件、生态环境进行绿地建设,倡导“一镇一特色”,突出绿地建设与自然环境的相融性。到2035年,外围乡镇镇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第 65 条 市域公园游憩体系

构建“区域公园-城市公园-其他游憩空间”3大类10小类的市域公园游憩体系。区域公园包括自然公园、绿心公园、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其他游憩空间包括口袋公园、广场绿地、附属绿地。

第八章    中心城区

第一节 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第 66 条 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核四片”的组团式总体格局。

“一核”为三江核心片。以姚江、奉化江、甬江为轴带,提升三江口、东部新城、南部新城,建设三江活动区,聚焦高端金融、商贸服务、文化体验等功能,打造彰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形象、展现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都市客厅。东部地区强化东部新城与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等地区联动和融合发展,西部地区围绕宁波枢纽打造面向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城市门户,提升镇海新城对北部地区的服务辐射能力。

“四片”为镇海片、北仑片、奉化片、东部滨海片。

镇海片重点结合甬江科创区形成科创策源、总部商务、高端配套、临港产业为主的功能,推动创新能力提升和制造转型升级。其中,滨江生活片强化甬江两岸联动,打造高品质城区。滨海产业片由宁波(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浙江镇海经济开发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组成,构建生态防护走廊,保障滨江生活片区的居住、生活安全。

北仑片着重支撑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推动临港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强化港航贸易和制造创新功能集聚。以泰山路城市发展带、临港智造带、太河路山城海联动带为发展轴带,优化集卡车停车场、集装箱堆场“两场”空间布局,推进港城适度分离,保障城市安全。

奉化片着重发展创新型产业和生态文化旅游产业,以产兴城、以城促产。严控生态廊道,强化组团式布局,承接三江核心片功能辐射,联动溪口与东钱湖两个风景名胜区。

东部滨海片建设产学联动的海洋智造高地,沿梅山湾、大嵩江形成沿湾公共发展轴,强化梅山岛的国际港航服务和国家大宗物资储运交易基地职能

第 67 条 发展规模

到2035年,中心城区预计常住人口规模520万人左右,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673平方千米左右,人均城镇用地约为130平方米,人口密度约为0.65万人/平方千米。

第 68 条 规划分区

中心城区主要涉及城镇发展区。规划将城镇发展区细化为居住生活区、综合服务区、商业商务区、工业发展区、物流仓储区、绿地休闲区、交通枢纽区、战略预留区等二级规划分区。各类规划分区内用地鼓励混合使用,提高用地复合性,可在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中结合发展需要,优化功能构成和用地空间布局,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和混合使用规则,进行精细化管理。

居住生活区:着力提升居住空间品质,保障居住配套设施供给。老城区重点以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提升改造为主,补齐社区配套设施短板,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新城区结合公园绿地体系建设高品质新型社区,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综合服务区:适度提高综合服务区面积,保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及综合商业服务设施供给。重点在城市主中心、综合性副中心形成综合性的公共服务中心;在专业性副中心形成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中心,鼓励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共用,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商业商务区:进一步提升传统商圈业态,提升商圈品质,完善配套功能。重点培育科技信息、金融服务、总部经济、航运服务、文旅创意等高端服务业,提升商业商务区辐射带动水平。

工业发展区:重点在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浙江镇海经济开发区、宁波鄞州工业园区、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浙江奉化经济开发区等划定工业发展区。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都市型产业的发展空间。

物流仓储区:完善现有仓储用地布局,临近空港、海港、陆港布局物流仓储区,强化物流空间保障。

绿地休闲区:增加绿地与休闲活动空间供给,完善生态网络和公园空间布局。通过立体绿化、拆墙透绿、城市边角地等,多维度、多途径增绿增园增景。以公园绿地、绿廊绿道等绿色空间网络为纽带,推进“公园+”文化、体育和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融合布局,促进城园融合发展。

交通枢纽区:以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等大型交通设施为主导功能,重点保障重要交通通道和场站的空间用地需求,满足交通设施衔接和交通组织需要。

战略预留区:应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预留部分功能留白片区,未来根据发展需要,布局适宜的功能。

此外,中心城区内还包括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及矿产能源发展区等一级规划分区。

第 69 条 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优化

居住用地:优化居住用地布局,完善社区公共配套,新增居住用地优先在轨道站点周边选址;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采用有机更新或用地兼容方式,提升居住品质;引导保障性住房优先布局在交通和就业便利地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衔接中心体系,在三江活动区、甬江科创区、姚江两岸、奉化江两岸、宁波枢纽、东钱湖等片区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引导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局。

商业服务业用地:引导商业服务业用地在三江活动区、城市副中心集中布局,结合15分钟生活圈完善商业服务业设施。

工矿用地:以镇海、北仑临港产业带和绕城周边都市产业带为载体,引导工业用地向工业区块控制线集中,线外适度保留现状发展基础较好,符合未来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用地。加快工业区块控制线外工业用地向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科研用地等转型。

仓储用地:结合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主要交通线等布置仓储用地,引导仓储用地向物流园区集中,包括陆港物流园区、空港物流园区、霞浦物流园区、后海塘仓储物流园区、宁南物流园区等。

交通运输用地:合理增加交通运输用地,优化调整对外交通设施用地,提高次支路网密度。

公用设施用地:优化市政设施布局,合理引导市政设施用地复合利用。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增加绿地与广场用地,提升公园绿地规模,形成点、线、面结合的蓝绿生态网。加快步行友好城市建设,增加线型沿路绿带、社区公园、口袋公园。

中心城区内还包括特殊用地、留白用地、耕地、园地、林地、湿地、陆地水域、工矿通信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游憩用海、其他土地、其他海域等其他用地用海。

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用地边界和用地兼容等用途管制要求在详细规划中确定,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作为规划实施和监管的法定依据。

第二节 城市控制线管控

第 70 条 城市蓝线

中心城区划定市级城市蓝线19平方千米,包括市级骨干河流水系(甬江流域防洪治涝规划确定的平原主干河道)和重要湖塘水面。其余河流水系的城市蓝线应按照平原水面率标准在下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划定。在保障功能不降低、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城市蓝线的具体边界在下层次规划中逐级细化落位,保持蓝线的系统性和连通性。

第 71 条 城市绿线

中心城区划定市级城市绿线27.75平方千米,包括10公顷以上的综合公园、平均宽度30米以上的滨水绿地以及城市重要结构性绿地。其余绿线应按照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要求在下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划定。在保障功能不降低、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城市绿线的具体边界在下层次规划中逐级细化落位,保持绿线的系统性和连通性。

第 72 条 城市紫线

中心城区划定城市紫线1.55平方千米,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线。城市紫线的具体边界在下层次规划中落位。

第 73 条 城市黄线

中心城区划定市级城市黄线45平方千米,包括机场、港口及配套设施、重要高速公路、铁路、轨道等廊道用地以及重要交通枢纽与场站、水厂、污水厂、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天然气应急气源站、天然气门站和分输站、热电厂、环卫终端处置设施等。其余黄线在下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划定。城市黄线应结合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在下层次规划中逐级细化落位,确保控制预留的空间不被侵占。

第 74 条 城市控制线管理

落位后的城市紫线以及细化落位后的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四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 城市绿地系统与开敞空间

第 75 条 城市通风廊道

构建两级通风廊道。锚固九条改善热环境和大气污染的一级通风廊道,包括奉化江-甬江通风廊道、绕城生态廊道(镇海段)通风廊道、泰山路通风廊道、姚江通风廊道、东钱湖-龙山通风廊道、东钱湖-鄞州公园-南新塘河通风廊道、横溪水库-姜山通风廊道、黄贤森林公园-东江通风廊道、横山水库-县江通风廊道。二级通风廊道结合主干水网、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设置。

第 76 条 蓝绿空间布局

中心城区构建“三江三环、五楔多廊、千水百园”的蓝绿空间总体格局。“三江”包括甬江、奉化江(包括鄞江、剡江、县江、东江)、姚江(包括慈江、刹子港),依托水系打造城市主要公共空间。“三环”包括山海生态环、郊野休闲环、翡翠游憩环,形成城市主要公园游憩空间。“五楔”包括延伸至城市内部的姚江生态绿楔、奉化江生态绿楔、甬江生态绿楔、东钱湖大道绿楔、沿山大河-江北大河绿楔。“多廊”为多条通风廊道,缓解城市热污染和空气污染。“千水”为纵横交错的城市水系蓝网。“百园”为高水平建设100个左右综合公园。

到2035年,实现300米见绿、400米见水、500米见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4.8平方米。

第 77 条 绿道系统

以国家步道体系、省级绿道为骨干,按照“城市级绿道链接重点板块、社区级绿道成环成网”的布局原则,完善中心城区绿道网络,建成省级绿道190千米、城市级绿道400千米、社区级绿道500千米。

第四节 特色塑造与形态控制

第 78 条 高度形态控制

中心城区考虑城市中心体系、城市轴线、轨道交通站点等因素,确定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和高度控制地区,强化对建筑高度的重点管控。在特殊地段,应满足遗产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储、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高度管控要求。

第 79 条 开发强度控制

实施开发强度分区引导,形成高低错落、疏密有致的空间形态。高强度控制区主要分布在三江片的三江口地区、东部新城地区、南部新城地区、甬江科创区、姚江两岸地区以及北仑片、镇海片、奉化片、东部滨海片的核心地区;中高强度控制区主要分布在宁波枢纽等城市副中心周边地区;中低强度控制区主要分布在上述两区以外的人口高密度地区;低强度控制区主要分布在上述三区以外的人口密度较低地区以及城市重要公共空间、景观河道等重要城市生态地区和景观通廊地区。

中心城区确定适宜的容积率,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保护三江六岸与周边山体的景观风貌。

第 80 条 天际线和眺望体系塑造

三江口、东部新城和南部新城等城市中心地区,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和体量,严格限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形成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核心区天际轮廓线。引导三江六岸、东钱湖等重要城市滨水区域塑造高低错落、板点结合的建筑形态,保证观江视廊及通江走廊,确保水体景观最大化,着力塑造富有层次感、优美起伏的滨河天际轮廓线,展现大都市滨水风貌。

结合城市生态廊道、通风廊道、主干河道等构建一级视觉通廊,保障中心城区重要自然景观视廊。结合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相关专项规划等确定二级视觉廊道,保障重要眺望节点的景观视廊。

第五节 地下空间

第 81 条 地下空间布局与管控

以实现“生态持续、复合高效、精细舒适、安全环保”的城市地下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为目标,构建以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网络为骨架、以城市公共中心和轨道交通枢纽为核心的地下空间总体布局。在三江口核心区、东部新城核心区、南部新城核心区、宁波枢纽、甬江科创区等区域划定地下空间重点发展区,统筹推动地下空间立体复合利用、连片开发和互连互通。

第九章    历史文化保护和风貌塑造

第一节 保护历史文化

第 82 条 保护目标

充分挖掘和保护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创新完善保护制度和机制。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严格拆除管理,坚持以用促保,传承发展,强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真实性保护和活化利用,传承空间基因,彰显宁波文化内涵和地域文化特色,提升城市文化活力和人文魅力,将宁波建设成为底蕴浓厚、活力多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第 83 条 保护体系

建立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工业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保护反映宁波海丝海防文化、运河文化、阳明文化、商帮文化、藏书文化等特色文化的相关遗产。

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可传承性的保护要求,适应活态遗产特点,全面保护好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整体环境,延续城市历史文化环境,强化山水格局和城市肌理的保护,强化地方性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生活体系保护。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伐古树名木,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强化合理永续利用,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鼓励依托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和旅游事业;充分调动居民、市民、游客主观能动性,参与历史文化遗产微观层面保护。

第 84 条 文化遗产保护

世界文化遗产。强化大运河宁波段沿线历史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红色文化遗址遗存、自然景观环境要素的保护利用,整合沿线生态景观、历史遗存、传统文化、城乡传统风貌等独特资源,建设大运河文化带。除城镇建成区外,在运河两岸各1000米范围内,划定滨河生态空间,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运河两岸各2000米范围内,划定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加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完善分类分区保护和利用的政策机制,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将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宁波它山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挖掘、宣传灌溉工程发展史及其对世界文明进程的影响,学习可持续性灌溉的智慧,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宁波黄古林蔺草-水稻轮作系统,结合黄古林草席编织技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进两项遗产协同保护和活态传承。

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丰纱厂国家工业遗产,重点保护厂区整体格局、具有产业标志特点的建(构)筑物和代表工艺流程的设备。

加强对其他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严格落实相关遗产保护要求,严禁各类破坏遗产的行为。创新开展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积极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充分展现其历史文化及景观价值,弘扬传统文化。

第 85 条 历史城区保护

保护宁波、镇海、奉化、余姚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和城市形态,明确保护范围、面积及高度等空间管控要求。保护和延续历史城区整体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街道(街巷)的区域,依据相应法规和规划进行保护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范围为风貌协调区,强调整体风貌保护,各类建设活动应在城市肌理、空间格局、体量、高度、色彩、风格等方面与历史环境相协调。

推动罗城复兴。保护宁波府城“子罗双城”格局,深度挖掘罗城传统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中国大运河和海丝之路转换港、内外贸易发源地、浙东学术文化中心等历史文化内涵,将罗城打造为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独具魅力的城市之“心”和承载宁波市民记忆的精神家园。坚持“以留为主、改建结合”的更新方式,疏解办公功能,植入文化地标,完善公共配套,彰显文化魅力,提升功能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强化整体风貌管控,加强历史街区整合,传承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文化基因,打造新时代的文化高地。

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面积及高度等空间管控要求。坚持保护遗产本体与周边环境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重点保护街区肌理、空间格局、街巷尺度、保护类建筑等传统环境要素和历史信息,突出历史保护与有机更新的结合,注重基础设施改善和社区活力提升。依法严格保护历史建筑,定期普查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改扩建应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

推动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在保护历史价值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创新合理利用路径,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开设创意空间、咖啡馆、特色餐饮和民宿等利用方式,探索历史建筑功能合理与可持续利用模式及路径。

第 86 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

保护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镇。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镇的空间格局、传统建筑及其周边自然环境,传承生活文化特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街巷与河道的走向、尺度及沿线建筑风貌,控制建筑体量、密度、高度、色彩、材料与空间肌理。积极保护、修缮古民居、古寺庙及近现代具有代表性的农工商业、文教等建筑。注重可持续性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严格保护李家坑村、走马塘村、许家山村、龙宫村、柿林村、方家河头村等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村庄布局紧密关联的农业文化景观和自然山水环境,延续传统格局形态和空间尺度。保护古树、古桥、古碶闸、古井等特色历史要素。保护乡村生活文化特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时增补名录,完善对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村庄的保护。

第 87 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严格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分级分类管控。统筹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空间管制的规划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落实,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

落实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控要求,明确保护要求和管理责任,不改变文物原状,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加强文物历史环境保护和不协调风貌的整治,提高历史环境品质。发掘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多重价值,保障文物保护、利用、考古等合理空间需求。对需依法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开发建设前应开展建设影响评估。

严格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保护,确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杜绝危及地下与水下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设、捕捞、爆破、钻探、挖掘、养殖等活动。

第 88 条 古树名木保护

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资源调查,按期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对照“一树一档”“一树一策”要求强化古树名木信息动态管理。加强古树名木生存的自然环境保护,禁止破坏古树名木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 89 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发掘、抢救和保护代表宁波地方文化的历史记忆、营造技艺、生活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保护和扶持中华老字号和宁波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 90 条 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管控

落实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对于纳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暂不具备历史文化保护线管控基础的,经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及时落实动态补划。

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内,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管控要求,严格管控影响景观风貌、历史格局的建设活动,对历史文化保护线内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第二节 彰显山海魅力

第 91 条 山海魅力格局保护

保护彰显宁波“枕山面海、拥江揽湖”的特色资源,凸显“江海相连,山城相融”的特色魅力空间格局。

市域东部地区基于临海的自然特征,结合海防遗迹、海丝文化、港口等特色塑造蓝色海洋魅力带;中部地区依托甬江、姚江、奉化江等,结合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姆渡文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人文底蕴塑造紫色人文魅力带;西部地区以四明山为主体,结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地等构筑绿色生态魅力带。

第 92 条 特色空间引导

传承宁波山环水融、塘河水街、桥亭组合、寺塔林立、朴素巧变营造等空间基因,严格保护江、河、湖、海、山体等自然山水资源,重点在历史文化地区、滨水地区、滨海地区和山地地区凸显特色空间风貌。

历史文化地区彰显历史城区格局和街巷空间的原生风貌特色,保护古城、镇、村、建筑等物质载体及其承载的社会生活与文化内涵。

滨水地区突出以水为核心的空间韵味。高品质建设三江六岸滨水岸线,依托历史遗存和塘河骨架,营建连续完整、容纳多样化城市公共活动的滨水空间,鼓励滨江第一层界面公共化。环湖周边地区强化空间统筹,推进城湖相融。

滨海地区保护独特风貌,打通山海地区之间的生态廊道及视线通廊,采用组团式点状开发,避免滨海地区的绵延建设和对海岸线的大幅占用。

山地地区打造山区大花园,依托山体与丘陵地形地貌,形成连续开放的自然山体景观界面。按照保护山峦背景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围绕山谷空间组织用地布局,塑造城景合一、显山露水的天际线。预留生态景观廊道,保护重要观山视廊,突出浙东特色生态和文化特征。

第十章    综合交通

第一节 综合交通发展目标

第 93 条 融入区域多层次综合交通网络

到2035年,建成世界一流强港、提升航空枢纽能级、融入国家高铁运输网络、构建多向多通道的高速公路网络、完善内河航运体系,实现都市圈1小时通达,城市群2小时通达,全国主要城市航空3小时、高铁5小时通达的“全国1235出行交通圈”和国内1天送达、周边国家2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3天送达的“全球123快货物流圈”。

第 94 条 打造全域一体的立体化交通网络

到2035年,建成覆盖全域的轨道交通网络、道路网络,构建友好公平的步行与自行车网络,实现市域1小时、中心城区与余慈城区30分钟全覆盖的交通圈。绿色出行比例大幅提高,到2035年,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70%。

第 95 条 构建与国土空间协同的交通发展格局

到2035年,形成高水平的交通与国土空间协同治理格局。促进交通空间的有效管控和复合利用,引导交通与空间、产业协同。建设世界一流强港,打造空铁一体枢纽,完善多式联运网络,增强区域服务效能,强化城市门户效益。适应市域空间格局,以网络化、高密度的快速交通体系支撑北翼一体化发展,以节点直连的复合通道强化与南翼的快速联系。

第二节 对外交通

第 96 条 打造世界一流的国际航运枢纽

提升宁波舟山港国际枢纽港地位,完善国际近、远洋航线,积极开展港口合作,聚力打造国际商品集散中心、大宗商品储运交易基地、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积极吸引金融保险、海事仲裁等要素聚集,与上海港分工合作,共建国际航运中心,提升长三角区域港口群的国际竞争能力。到2035年,宁波舟山港货物年吞吐量达到18亿吨,集装箱年吞吐量达到6000万标箱。

优化宁波港域港口功能布局。推动东部港区发展,扩建穿山港区与梅山港区,强化与舟山港域六横港区的合作;提升镇海港区、北仑港区、大榭港区等西部港区运作效率;开辟杭州湾港区,改造提升象山港港区、石浦港区,增加货源收集能力、服务腹地产业发展;适应城市发展,转变甬江港区职能,以服务城市生产生活功能为主。完善港口集疏运网络,建立公铁水互联、江海河贯通的沿海集疏运体系。提升宁波舟山港大宗能源资源和大宗货物中转运输功能。重点保障北仑和梅山等重要港区进港铁路廊道建设条件。完善西向、北向公路疏港主通道,形成“北货北走,南货南走”客货分离的公路疏港网络;完善西北向、南向海铁联运专用线,构建港区后方“中心站+港前站”组合枢纽与货运支线网络,打造外联内畅的海铁联运疏港网络。规划杭甬运河宁波段二通道(杭州湾复线),提升河海联运服务能力。市域范围内统筹布局集装箱堆场、集卡车停车场与海关监管仓,提升保障服务能力。

第 97 条 打造长三角南翼区域航空枢纽

构建以栎社机场为核心、其他通用机场为辅助的多层次航空服务体系。

优化航线航点网络,增加国际航线航点,与沪杭错位提升对外航线网络,打造精品出行服务体验,增强机场竞争力与吸引力;强化空港货运能力建设,引育货运基地航司和头部航空货代企业,打造国际航空物流枢纽;完善机场集疏运网络,引入高铁、城际、市域(郊)铁路(市域轨道)、城市轨道等多种轨道交通方式,拓展机场腹地,预留铁路宁波西站和栎社机场协同建设条件,打造空铁一体枢纽。

完善通用机场布局,在前湾、宁海等地建设一类、二类通用机场,并根据需求布局三类通用机场。推动低空空域便利化、商业化运营,探索长三角城际航班与低空无人机配送等应用场景。

第 98 条 打造融入区域的铁路枢纽

加强干线铁路网建设。打造五向复合对外铁路通道,形成连接全国、融入长三角的铁路枢纽。其中,沿海大通道北向由通苏嘉甬高铁、沪甬(跨杭州湾)高铁组成;沿海大通道南向由甬台温铁路、甬台温高铁组成;杭甬通道由萧甬铁路、杭甬客专、杭州湾货运铁路组成;甬金通道为甬金铁路;甬舟通道为甬舟铁路。货运方面,形成以杭州湾货运铁路、萧甬铁路、甬金铁路等为主通道的货运铁路。构建高铁客运枢纽群。中心城区由宁波西站、宁波东站、宁波站、庄桥站共同构成中心城区枢纽群;余慈城区由慈溪站与余姚北站、余姚站构成余慈城区枢纽群;在两个枢纽群基础上,还有象山站、北仑西站、宁海站、奉化站、溪口站,扩展高铁客运服务覆盖范围。铁路主枢纽为宁波站和宁波西站。

第 99 条 打造外联内畅的公路枢纽

构建以宁波为中心“五向十径、连湾疏港”的高速公路网络。其中沪苏方向由沪甬跨湾通道、杭州湾跨海大桥及南接线组成;杭绍方向由杭甬高速和杭甬高速复线组成;金义方向由甬金高速和甬金衢上高速组成;台温方向由甬台温高速和甬莞高速组成;舟山方向由甬舟高速和甬舟高速复线等组成,高速公路总里程约1000千米。优化国省道网络,完善农村干线公路网,构建级配合理、衔接有序、覆盖广泛的公路网络。顺应需求变化,中心城区和余慈城区各设置两处公路客运枢纽,宁海和象山各设置1处公路客运枢纽。

第 100 条 打造通江达海的内河运输网络

构建以杭甬运河为主通道,其他内河航道为辅助的河海联运网络。规划新增杭甬运河宁波段二通道(杭州湾复线)为河海联运主通道,其他内河航道为姚江航道、奉化江航道、甬江航道。

第 101 条 打造产业协同的物流系统

积极推进宁波市空港型、海港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空港型和海港型物流枢纽方面,规划空港物流园区及镇海、北仑峙南、梅山、鄞州滨海等港口型物流园区。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方面,规划余姚滨海、前湾、慈东等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

构建与居民生活需求相协调的绿色物流网络。规划陆港、宁南等商贸配送型物流园区;规划余姚物流园区,利用前湾物流园区提供商贸配送服务;在宁海、象山各规划1个商贸配送型物流园区。完善城市配送网点建设,推动城郊大仓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设施布局建设,强化仓储配送网络、消费终端网点以及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第三节 城市交通

第 102 条 打造绿色高效的公共交通网络

构建由市域(郊)铁路(市域轨道)、中心城区城市轨道交通、余慈城区城市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等共同组成的高标准、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

支撑市域各组团快速通达。市域(郊)铁路(市域轨道)网络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形成放射状、快联快通、全域覆盖的线网格局,通过枢纽与区域铁路网络换乘衔接,穿越城区与城市轨道多站换乘。市域快速轨道交通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快线A标准规划建设。

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网在现状8条线路基础上,预留连接各组团、穿越三江活动区的城市快线,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快线B标准规划建设,形成环线加放射线的网络格局。余慈城区内轨道交通网络以市域(郊)铁路线路(市域轨道)为骨架,预留城区轨道交通走廊,加强各组团直连直通、快速联系。

围绕轨道站点完善接驳设施,推动轨道站点周边区域TOD开发,提高站点周边人口岗位覆盖率。

提升常规公交服务能力。优化常规公交线网,构建由快线、干线、支线、响应式公交线路组成的层次分明、高效可达的常规公交网络。完善公交专用道网络,配合轨道交通覆盖公交客流走廊,为轨道交通提供接驳服务。

保障轨道交通与公交场站用地。结合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和运营需求,在充分利用现有车辆基地、车辆段和停车场基础上,结合规划线路合理布局相应设施,并做好规模控制。

第 103 条 打造功能清晰的城市道路网络

以快速路为骨架,快联市域各组团;以主干路为骨干,完善组团间联系、强化组团内各片区联系;以次干路、支路为补充,形成小街区、密路网的空间模式,适应不同层次的出行需求。

构建以全域贯通的快速路、城区内快速路为主的骨架干道网络,实现各重点发展区域与枢纽直连直通。规划在宁波大道(暂名)、东海大道(暂名)、公园大道(暂名)串联全域的基础上,由胜陆高架、北外环路、环城南路、世纪大道、余慈大道(暂名)、翠屏山大道(暂名)、通途路、鄞城大道-S309、奉化大道(暂名)、福海大道(暂名)等组成快速路网络。

城区路网以扩大容量、加强联系为重点。中心城区内三江核心片、镇海片、北仑片、奉化片间形成以快速路为主、主干路为辅的多通道联系格局,片区内形成方格网状的高密度路网。余慈城区形成方格网状的主干路网络。

第 104 条 打造友好公平的步行与自行车网络

构造连续、便捷、安全、舒适的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系统,强化与公共交通站点的换乘衔接,引导“公交+慢行”的出行方式。

保障步行与自行车路权。城市道路应设置独立、连续的步行与自行车道,主次干路应满足地面公交、非机动车的通行、临时停靠的要求,支路应优先满足行人通行和停留活动的要求。城市商业集聚区、历史文化街区,宜形成完整的步行街和慢行空间,同步满足人流通行、集聚要求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局要求。

加强路内外步行和自行车空间的衔接。城市道路的步行和自行车系统宜与绿道网络、公共开放空间等充分对接,构建一体化的慢行交通网络。

第 105 条 打造功能清晰的停车网络

构建以配建停车位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位为辅、路内公共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网络。完善配建停车指标,结合区域特点与用地性质差异化明确配建停车位的要求,推动拥车有位、引导公交优先;完善公共停车场布局,提升外围轨道交通站点换乘服务,合理满足城市核心区、医院、菜场等弹性停车需求,适当缓解老城区停车难问题;合理布置路内停车,协调动静态交通和谐发展。

第 106 条 强化交通基础设施空间管控

加强交通廊道空间管控,复合利用交通通道资源,鼓励道路、轨道等并线规划和建设;明确高速公路、铁路、主要道路等的空间管控要求、优化调整流程及动态更新维护机制。加强轨道交通空间管控,依法及时划定通车线路保护范围,协同轨道建设与城市空间利用。加强交通设施空间管控,将交通设施的布局、规模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严格管控。

第十一章    市政基础设施与综合防灾

第一节 市政基础设施

第 107 条 供水保障

按照“立足境内水、用好境外水、加大再生水”的总体策略,大力推行分质供水、优水优用,建立均衡高效优质的水资源保障体系。

以境内外水资源统一调配为手段,以甬江(含富春江-曹娥江引水)、境内外库群为骨干水源,构建“三源(境内水源、境外引水、再生水)联调、分质分供、集约利用”的水资源保障网。到2035年,城乡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用水保证率达95%,一般工业用水保证率达90%。

建成“从源头到龙头”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形成由生活用水系统、工业用水系统和再生水系统组成的分质供水系统。推进水库群联网联调工程,构建“联片连线,互为保安”的优质原水供给保障体系,全面提升遭遇极端水文条件和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的应急保安能力。

第 108 条 污水处理

统筹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构建设施布局合理、管网系统完善的韧性城市排水系统。到2035年,市域污水集中收集率达85%以上。

统筹需求增长和韧性系统建设,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收集系统优化和局部连通管道建设,构建污水厂互联互通系统,有效应对应急状态下的事故风险,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厂群的调控能力。

以打造再生水利用的全国标杆为目标,围绕生态补水、工业水厂水源、高品质工业直供水和市政杂用水等四个主要方向,构建“综合管廊+再生水管道+城市河网”联网联供联调的配置模式。到2035年,市域再生水利用率达35%。

第 109 条 能源供应

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按照系统谋划、适度超前原则,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能源产供储运能力,构建清洁低碳的多元能源供应体系。

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油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油气走廊的规划管控,提升油气资源保障能力和输送能力。

支持太阳能、氢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探索海洋能、地热能开发利用,鼓励新型储能等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全市光电、海上风电资源,推进光伏地面电站及各类分布式光伏建设、续建象山海上风电工程。有序推进市域加氢站布局,支持现有加油加气站改造,增加加氢服务。

第 110 条 固废处置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优先,无害化兜底”的总体策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的绿色固废产业链和处置系统。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效果显著,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填埋量逐步下降,无害化处置能力持续增强,数字化治理水平快速提升,实现全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可持续发展。

生活垃圾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分类全覆盖,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回收利用率达到48%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工程、拆除、装修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率达80%,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5%。一般工业固废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

市域形成中心城区、余慈、宁海和象山4大处理分区,分区内部统筹各处理设施布局和垃圾处置。

第 111 条 通信系统

开展新型网络基础设施、物联网基础设施、下一代互联网、数据中心布局和空天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推动宁波版“新基建”,推动产业赋能。规范有序地完成宁波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监测系统建设,积极打造国家互联网枢纽城市,充分发挥骨干直联点对数字产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信息通信服务供给能力。

第 112 条 地下综合管廊

集约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因地制宜推进多类型地下管廊建设。

第二节 综合防灾和城市安全运行

第 113 条 总体要求

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相关成果,明确地震、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综合风险重点防控区域,确保各类防灾设施达到国家要求的设防标准,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资源的区域布局。探索建立自然灾害红线约束机制,引导人口、设施、产业向更安全区域集中,建成完善的城市安全运行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化、可视化、智能化,快速、有序地应对各类超标准灾害。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海洋基础设施、人防工程、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应贯彻国防建设安全要求,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

第 114 条 空间布局

构建“两心两带五区”的综合防灾减灾安全分区。

“两心”即中心城区和余慈城区,主要防范城市发展以及新兴产业发展中产生的新的风险增长点,重点布局应急防御、应急保障、应急服务功能。

“两带”即危化品重大危险源防范带和沿基海岸防风带。危化品重大危险源防范带针对危化品企业集中的特点,划定化工安全控制线,建立危化品隔离带、危化品运输停车场和危化品运输通道。沿基海岸防风带主要针对防台风区域,推进标准海塘建设、沿海防护林建设,有效缓解台风对城市的影响。

“五区”分别为江河湖库行蓄洪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各级各类开发区、宁波舟山港、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区域。各区域聚焦灾害事故风险态势空间特征及空间资源特点,明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总体要求。

为应对超标准洪水,按分级防护的原则,在甬江流域设置一定的超标准溢流区,对涉及区域的开发利用作相应控制。

第 115 条 防灾减灾救灾

洪涝灾害。为保障防洪排涝系统的完整性和通达性,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主要包括水库、湖泊等雨洪水蓄滞空间,三江、骨干河道等涝水行泄通道,按相关要求严格管控区内建设行为。三江核心片、镇海片及北仑片防洪标准200年一遇,奉化片、余姚城区100年一遇,其余城镇20-50年一遇;全市沿海标准海塘防潮标准20-300年一遇,其中杭州湾南岸防潮标准300年一遇,北仑沿海防潮标准50-200年一遇。中心城区、余慈城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50年。城镇治涝标准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其中海曙老城区、老江东城区提升至50年一遇。农田治涝标准20年一遇3天暴雨3天排出,其中农业轮作区为10年一遇。对于保护区内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基础设施,经过论证,可以单独设防。新建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2-3年,重要地区和重要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5年。

地震。城市一般建设工程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等建设工程,其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在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档抗震设防。开展大震危险源探查,加强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地震灾害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对抗震能力不足的房屋设施开展抗震加固,提升城镇地震安全韧性。

地质灾害。加大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力度,提升地质灾害整体防治能力。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和避让搬迁工程,基本消除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强化山区人口集聚区、乡村道路建设切坡地段、小流域泥石流沟谷、旅游景点周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隐患管控,加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在建工程的灾害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地面沉降防控长效机制,做好主要平原区地面沉降综合监测,完成地面沉降易发区城市地面沉降风险评估、区划与风险管控。强化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限制新建项目规划管控,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

公共卫生。构建市级-区(县、市)级-街道(镇乡)级三级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打造国家级航空救援基地、省级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和省级海上救援基地。规划新建宁波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各县(市)配置至少1家传染病定点医院,并按城镇每万常住人口配置1张、农村每万人口配置0.5张的标准全面提升各县(市)传染病定点医院。结合15分钟生活圈体系,构建城市健康安全单元,完善应急空间网络。

危险化学品管控。针对危化品仓库、LNG接收站等点状危险设施,化工园区、油气仓储区等面状危险设施,油气管道、工业物料管道等线状危险设施,结合相关安全评价、定量风险评价等,对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和限制,降低风险水平。

规划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危化品公共停车场和危化品运输通道,规范道路运输秩序,有效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第 116 条 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强化城市安全源头治理能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加大城市市政安全设施、企业生产安全设施和自然灾害应对设施的投入建设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在极端情况下城市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强化城市应急救援能力。布局市级应急指挥中心一处,统筹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分区域布局,结合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构建网络化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

重点加强火灾高危区域和化工园区、宁波港区等区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推进危化品、港口、电力、钢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的专职消防队建设,完善社会化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成以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和森林消防站为主体的消防设施体系,消防响应平均行车时间,城市地区小于5分钟,城郊结合部小于8分钟,农村地区小于15分钟。

统筹考虑城市、港口、产业园区及公路、铁路、机场交通物流需求,分区域规划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疏散、运输通道,通道宽度、纵坡及转弯半径应符合相关要求,保障避灾群众、物资装备快速、无阻到达避灾场所。依法保护地震监测环境,加强城市避震疏散体系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应急能力。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设施根据避灾安置场所安置人数和生活时间设置,其中市级储备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推进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应急运力储备、调运、协同保障能力,确保灾害发生12小时内应急救灾物资安全抵达。

提升气候变化应对能力。充分落实海绵城市、低碳城市等绿色发展理念,构建平原蓄滞空间补偿体系,全面提升城市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在维护河流泄洪、排涝等基本功能的同时,恢复河岸滨水空间,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切实发挥河流水系泄洪、排涝、调蓄、供水、生态、景观、文化等综合功能。对重点低洼积水地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构建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构建覆盖全域全要素的城市安全风险智能感知监测网络,建立自然灾害、城市生命线、重大危险源、高层建筑、地下管廊、大型综合体、重点人员密集场所等全要素安全风险数据库,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应急指挥场景应用,实现重大风险隐患快速感知、实时监测、超前预警、联动处置、系统评估,提高城市风险防控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章    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第一节 节约集约和高质量利用土地

第 117 条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目标

以“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高质量”为原则,合理管控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评价,合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强化重大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刚性约束,新上项目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当前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水平。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存挂钩、增效挂钩的建设用地利用机制。推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与规模减量挂钩,积极稳妥推进村庄建设用地、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及影响生态功能的建设用地减量。推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与存量挖潜挂钩,实现增量土地供应逐年递减、存量土地供应逐年上升。推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与土地绩效挂钩。积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到2035年,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稳步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低于40%。

第 118 条 高质量利用土地

充分盘活存量用地。挖掘城镇低效用地潜力,加快推进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发挥轨道交通对存量用地盘活的带动作用,探索优化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组合供应,地上、地下空间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片谋划利用轨道场站及周边存量用地。强化产业用地投入产出经济考核,严格产业准入管理。允许村集体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规划用途依法入市。

合理挖潜流量用地。坚持减量提质的原则,推进生态地区、设施廊道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搬迁撤并村复垦。统筹利用城乡增量用地资源。增量规模优先保障重大平台、生态环保、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布局在战略产业园和优势产业社区内。

第二节 存量空间盘活

第 119 条 存量空间盘活目标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结合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存量空间盘活,支持城市更新行动,建设高标准的共同富裕集成单元,创造生活宜居、生产高效、生态优美、富有特色的城市环境,全面提升现代化滨海都市形象。

第 120 条 分类推进存量空间盘活

三江沿岸公共区域重点聚焦历史文化保护和滨水空间提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彰显宁波独特生态人文魅力、展示城市公共活力。城区品质提升区域重点聚焦设施补短板和公共空间改善,推进老旧厂房、老旧楼宇转型提质增效,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完善和居住环境品质提升,打造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重大平台发展区域以重要交通走廊为牵引,坚持“留改拆”并举,重点推动城中村片区化改造提升,低效工业用地清退腾挪,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外围城镇集群区域聚焦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塑造片区的景观特色,推动建设多类型美丽城镇集群。

第 121 条 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推进低效村庄(含城中村)、低效工业和城镇低效空间的整治提升,着力在认定标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管理、土地储备、分类改造、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方面创新突破,强化与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多试点联动,促进城乡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统筹连片推进三江口核心区、甬江两岸、姚江两岸、象山港区域、轨道站点周边、工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低效用地再开发,跨区域整合空间资源,引导现状“低小散”工业用地向园区集聚,城中村居民往社区集聚,实现产业转型、产城融合、生态修复、文化复兴。

第十三章    陆海统筹

第一节 海洋发展目标和空间格局

第 122 条 发展目标

加强滨海湿地和自然海岸线保护,保障世界一流强港和沿海重大产业项目用海用岛,努力建设国家经略海洋实践先行区,构建“一岛一功能”海岛特色发展体系和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形成陆海统筹、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人海和谐、风景秀美的海洋保护与利用新格局,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第 123 条 空间格局

构建“一核一带三湾多岛群”的海洋高质量发展总体格局。

“一核”是指宁波舟山港。以镇海、北仑区域为核心,促进宁波舟山一体化发展,深水深用,节约集约利用港口岸线,支撑世界一流强港建设。

“一带”是指美丽生态海岸带。强化自然岸线保护、人工岸线生态建设、海岸带综合整治提升、海岸建筑退岸管控,建设陆海绿色通廊和沿海生态廊道。

“三湾”是指杭州湾、象山港和三门湾及其毗邻海域。加强杭州湾南岸滨海湿地保护利用,推进象山港海湾公园建设,打造三门湾北岸新能源经济区。

“多岛群”是指以空间分区和主导功能划分的多个岛群。加强渔山列岛、韭山列岛等重要岛群生态保护,促进大榭岛、梅山岛、南田岛等有居民海岛建设,鼓励象山港、三门湾和象山东部近岸无居民海岛适度发展,严格保护未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第二节 海洋资源保护利用与修复

第 124 条 科学高效利用海域空间

规划将海洋发展区细分为交通运输用海区、渔业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特殊用海区和海洋预留区等6个二级规划分区。

交通运输用海区主要分布在镇海和北仑海域、象山港大桥以东海域、石浦港海域,重点保障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设施建设用海,节约集约利用海域。

渔业用海区主要分布在慈溪东部海域、象山港港底、象山东部海域和三门湾区域,主要保障渔港码头、渔船锚地和渔业生产用海。

工矿通信用海区主要分布在镇海和象山东部南部海域,主要用于陆岛海底电缆管道建设、海上光伏、海上风电建设用海。

游憩用海区主要分布在象山港区域和象山东部沿海。严格保护、有序开发旅游资源,保持海洋重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完整性和原生性,完善滨海和海洋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海岛大花园和滨海旅游带。

特殊用海区主要分布在甬江口海域和象山东部海域。

海洋预留区主要分布在杭州湾南岸、象山港港口区域和三门湾部分海域。

第 125 条 分类保护利用海岸线

明确海岸线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分类体系,将全部自然岸线作为严格保护岸线,向海一侧规划开发利用的人工岸线纳入优化利用岸线,其余岸线为限制开发岸线。统筹合理布局海岸线功能,控制大陆海岸线开发强度,严守自然岸线保有量底线,加大受损岸线修复和生态岸线建设,建立健全市域自然岸线占用和修复平衡机制。

第 126 条 分类保护与管控海岛

合理利用有居民海岛。规划将有居民海岛按整岛主导功能分为综合利用岛、港口物流岛、临港工业岛、清洁能源岛、滨海旅游岛、现代渔业岛、海洋生态岛等7类,结合相关功能导向,进行适度发展。

严格管控无居民海岛。在保护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规划将无居民海岛分为生态保护类、生态控制类和海洋发展类3类。其中,海洋发展类无居民海岛,按整岛主导功能分为农林牧渔用岛、工矿通信用岛、交通运输用岛、游憩用岛、特殊用岛和其他海岛6类。严格控制海岛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 127 条 规范围填海管理

严格管控新增围填海,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围填海,统筹历史围填海集中处置区范围内的用地用海,按照经省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保障项目落地,加快历史围填海处置利用和生态修复。

第 128 条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加强自然岸线、海洋自然保护地、伏虎礁领海基点、滨海典型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海域等海洋资源的保护,强化海洋治理和生态修复。严格近岸滩涂湿地保护利用,严控建设开发,允许适度养殖。加强象山港蓝点马鲛鱼、东海带鱼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海域管控。

第三节 现代海洋城市建设

第 129 条 推进海岸带区域协同发展

推进沪甬和甬舟、甬台、甬绍协同发展,重点就港口分工合作、跨海通道建设、沿海产业布局和近岸生态治理等领域加强对接,主动承接海洋强国战略。

统筹陆海功能与利用,编制涉海相关规划应当落实陆海统筹和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加强交通运输用海、工矿通信用海、游憩用海、渔业用海等用海区与毗邻陆域的功能衔接和统筹规划利用。

第 130 条 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协同工业集聚区和海洋功能分区,布局绿色石化产业、临港汽车制造、海洋高端装备、海洋新能源、海洋渔业养殖、海洋文化旅游等海洋特色功能片区。利用港口资源及临港空间优势,一体推动镇海、北仑、大榭等石化产业片区协同发展;利用围填海资源及区域交通优势,推动前湾新区与沿湾毗邻地区协同布局智能制造产业;利用围填海资源和港口资源,在鄞州大嵩片和象山贤庠片发展风电装备等海洋高端装备产业;统筹南翼海洋清洁能源资源,整体布局核电、海上风电、储能材料、氢能等项目,保障海洋新能源产业发展;依托现状海洋渔业资源,发展三门湾海洋养殖,建设渔山列岛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统筹前湾、象山港和象山东部沿海游憩用海布局,发展滨海旅游。

第 131 条 增强海洋科技创新发展动能

加快打造海洋科创平台,协调用地用海资源,支持涉海科研机构建设。引导涉海企业利用存量资源建立海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海洋领域科技领军企业联合上下游组建创新联合体,打通“产学研用”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 132 条 培育海洋特色文化品牌

高水平建设天一阁博物馆南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河海博物馆等标志性工程。高起点规划建设翠屏山中央公园,联通东钱湖、象山港,打造“中华海洋文明起源地”主要承载空间。

推动杭州湾旅游度假区、松兰山旅游度假区、石浦渔港古城品质提升,打造港湾风情、文化独特、生态宜人的现代海洋旅游目的地。依托梅山湾游艇基地、象山亚帆中心等水上运动场馆设施,引进高水平国际海洋体育赛事,延伸发展水上运动用品制造业。推动生态海岸带五大先行段建设,高标准构建海塘安澜防御体系,打造“北纬30度”最美海岸线。

第十四章    区域协同发展

第 133 条 全面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

加快打造甬舟高质量发展共同体,强化宁波、舟山作为长江经济带龙头龙眼的作用,扛起宁波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使命担当。协同推进长江沿线及入海口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空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高标准深化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深入实施世界一流强港建设行动,着力拓展港口腹地,优化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把长江黄金水道的功能与港口“硬核”力量全面贯通起来。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创新协同、产业协同、开放协同,加强与沿江城市的协作,当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着力构建“大优强、绿新高”的产业体系。实施碳达峰行动,协同推进减污减排降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第 134 条 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

强化宁波在长江三角洲中的中心地位,打造长三角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融入区域开放贸易网,共建世界级开放枢纽群。加强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浙江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港的功能联动,共同打造世界级港口群、打造国际油气资源配置中心、临空新型贸易物流中心。

融入长三角轨道网,提升区域节点直连直通能力。接沪联杭,加快推进通苏嘉甬高铁、甬舟铁路建设,新增甬台温高铁、沪甬高铁、杭州湾货运铁路,研究沪舟甬通道。

融入长三角创新网,打造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强化沪甬、杭甬等创新走廊建设,对接上海全球科创中心,引进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地创新要素。宁波前湾沪浙合作发展区、沪甬人才合作先锋区建设区域智造协同发展桥头堡。

融入长三角生态安全网,推动生态共保共治共美。保障天台山脉、四明山脉生态安全,推进杭州湾、近海区域生态保护,优化滨海产业空间布局,共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唐诗之路等区域魅力地区。

融入长三角公共服务网,推进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数字长三角建设,实现长三角城市的“一网通办”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实惠的民生福利。

推进共建战略协同区。建设长三角沪浙合作示范区,强化金山区-余姚市-慈溪市-平湖市地区协同创新发展,共建跨杭州湾的都市圈城际轨道,强化洋山港-岱山县-定海区-普陀区-北仑区航运物流贸易功能联动发展,共建海上高速、高铁,强化港口群交通支撑,探索离岛自贸政策。

第 135 条 强化省域联动协同,打造省域双核

强化东西联动,唱好杭甬“双城记”,打造环杭州湾都市连绵区。提升宁波城市核心能级,夯实杭州都市圈、宁波都市圈共同推动全省发展的增长极作用。加强与杭州的功能协同和错位发展,提升宁波对舟山、台州、绍兴的发展带动,发挥宁波港航贸易和智造创新优势,共同集聚高端要素,参与全球竞争。

强化南北拓展,构建义甬舟、甬台温辐射带动廊道。强化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全面提升宁波、金义两大都市圈枢纽功能,高标准推动贸易物流功能一体化整合。全力拓展甬台温滨海产业带,建立错位发展、协同创新的区域产业合作机制,提升宁波对滨海产业发展的创新引领与服务带动作用。

第 136 条 提升宁波都市圈能级,协同建设临界地区

建设具有全球和区域影响力的现代化都市圈。推进甬舟全面一体发展,推进甬绍、甬台协同创新发展,共建海湾创新城镇群。

推动临界地区协同发展。梅山与六横、佛渡及周边海域强化港口物流、港航贸易、海洋科技等功能一体化发展;溪口-东钱湖-普陀山地区打造甬舟黄金旅游带;宁波前湾新区-绍兴滨海新区强化高端产业协作,提升应用创新、高端制造等功能水平;加强宁海、象山与台州协作,探索海洋资源有序开发与高效利用;推动余姚-上虞、奉化-新昌-天台-仙居等区域文化、旅游等绿色经济功能协同。

推动宁波都市圈交通一体化。利用萧甬铁路、甬舟铁路、甬台温铁路、甬金铁路开通至绍兴、舟山、台州、温州、金华、义乌等城市的城际铁路,构建1小时城际铁路网络。新建杭甬高速复线、六横梅山疏港高速、甬舟高速复线,构建都市圈高速公路网络。

构建全方位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甬舟、甬台、甬绍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开放与共享,强化一体化运营。

第十五章    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

第一节 全域整治目标与任务

第 137 条 整治目标

充分发挥宁波作为全国首个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试点城市的优势,系统推进全域整治,推动资源重组、功能重塑、空间重构、产业重整、环境重生。到2025年,通过开展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试点11个首批示范片区的主要整治任务和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品质提升和环境改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到2035年,基本完成余慈统筹区域、环翠屏山区域、绕城高速周边区域、象山港区域、象山东部及宁海南部海岸带以及鄞州区和镇海区全域等六大区域的主要整治任务,推动县域经济向都市经济、都市圈经济转型,实现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目标愿景。

第 138 条 统筹推进五大整治任务

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任务包含农用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村庄整治、工业用地整治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内容。

农用地整治以提升耕地整体质量、解决空间布局无序化为重点,统筹推进“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依规开展耕地垦造、质量提升和水田改造等农用地综合整治,实现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改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耕地质量改良,更加适应现代化农业生产需求,确保高产稳产。引导宜耕农用地整治为耕地,土地整治和新建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生态保护修复以解决生态系统质量退化问题为重点,实施农田林网、河网水系、森林植被、自然保护地生态保育与修复,推进流域和海岸带综合整治,废弃矿山整治修复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综合治理,损毁、污染和退化土地修复,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跨区域协同治理,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村庄整治以解决村庄布局杂乱无序为重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推进搬迁撤并类村庄和零星农居点集聚,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等实施减量和复垦,提升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同步推进城中村整治工程,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工业用地整治以解决工业“散、乱、污”现象为重点,建立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评价体系和项目准入、清退机制,实行工业用地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推进工业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区块控制线内集中,推动低效工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加强工业污染集中治理,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生态化改造。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以解决城镇土地资源利用低效问题为重点,通过建设用地整理实施低效用地集中连片再开发,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推动城市功能优化提升。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第二节 全域整治总体格局与实施机制

第 139 条 构建全域整治总体格局

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统筹各类土地整治工作,在全市统筹谋划重点整治区域,各区(县、市)因地制宜根据整治任务和重点划定整治片区,确定所适用的整治模式。

根据整治目的,探索流域(区域)型、县域统筹型和城乡复合型三种类型的整治路径。

根据整治潜力和空间布局优化的可行性分析,确定六大重点整治区域,即镇海区及鄞州区、余慈统筹区域、象山港区域、绕城高速周边区域、象山东部及宁海南部海岸带、环翠屏山区域。

第 140 条 分区分类推进全域整治

结合整治资源潜力,协同城市更新等专项工作。优先选择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群众诉求强烈、整治工作基础好的片区作为首批试点示范片区先行示范,有序稳步推进片区实施。

第 141 条 规划引领与实施机制

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引领作用。市级综合整治规划纲要对全市整治任务作出总体安排,主要成果纳入本规划。县级综合整治规划主要成果纳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整治片区策划和整治单元方案对整治要素流量和流向作出指引,作为落实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抓手和持续优化空间格局的有效手段。整治项目纳入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统筹整治指标要素流转。严格规范实施整治项目,严格按照“先补后占、先复垦后挂钩”的原则使用相应指标,建立市级指标调剂平台,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跨整治片区调剂进行统一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乡镇范围内农村公共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建立县域范围内调剂制度,所得净收益用于乡村发展建设。

构建整治监督机制。建立闭环管理、考核评估、动态验收体系,加强整治全过程监管,建立全域整治数字化管理体系,通过全域整治综合智治场景,实现整治任务进度动态监测、风险动态识别、成效动态评估、督管动态下达。建立试点阶段性评估和期末总结验收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度、整治成效、经验做法等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强化市级规划统筹

第 142 条 加强党对规划工作的领导

坚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主体责任,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应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或重大调整,及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确保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 143 条 健全规划委员会制度

健全市县两级规划委员会制度,统一领导协调全市规划工作,对全市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在政府、专家、公众等多元主体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凝聚广泛共识。推动规划委员会制度逐步成熟运转,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在全域规划统筹中的重大作用,加强对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重大规划、重点项目的审议与决策。

第二节 规划传导体系

第 144 条 建立三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建立全域管控、全程全要素、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总体规划。建立市、县、乡镇三级总体规划体系。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深化中心城区范围内空间布局。余姚、慈溪、宁海、象山编制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辖区内国土空间保护与利用。街道(镇乡)编制街道(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邻多个街道(镇乡)可共同编制片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重点海域、无居民海岛、林场等区域,可以编制特定功能单元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个行政村为单元进行编制。

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和特定领域的专项规划两类。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要注重与重大战略平台衔接。

第 145 条 总体规划向区(县、市)规划传导

编制区(县、市)规划大纲,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战略目标、安全底线、空间格局和重大任务进行分解,通过指标约束、底线管控、名录管理、分区指引等方式进行传导,逐级落实到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保障国家和省、市级重大战略任务和项目落地实施。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应根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县、市)规划大纲要求,合理统筹和优化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和陆海统筹布局,指引各类要素优化配置,强化各项支撑体系的落地实施。

第 146 条 总体规划向专项规划传导

公共服务、交通市政、防灾减灾救灾等特定领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细化落实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指标、空间格局、设施布局等要求,并在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

第 147 条 总体规划向详细规划传导

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确保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构布局、空间底线和重大设施。详细规划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进行深化落实,同步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提高治理水平。

第 148 条 总体规划向近期规划传导

按照《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要求,编制近期规划,对本规划的实施时序作出合理安排。推动近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衔接,重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国土空间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的空间保障。识别近期重点发展区域,落实空间管控要求、片区发展指引和重大项目空间布局,提出重点建设计划和配套政策保障。

第三节 管理监督体系

第 149 条 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依托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以实景三维宁波建设成果为基底,建设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采用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合各类空间数据和信息,辅助规划编制、用途管制和行政许可。积极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应用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第 150 条 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以宁波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完善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的全过程在线管理。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全市统建,为规范规划成果质量、提高规划审查效率、提升规划管理服务效能、加强规划实施管控、实现自然资源监测预警提供技术支撑。

丰富数字化场景应用,围绕“空间码”应用,构建串联“批、供、用、补、查”全业务流程的数据图谱,强化特定环节、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空间治理应用场景,全面推动规划共谋、蓝图共绘、底线共护、实施共管、成果共享,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 151 条 完善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制度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加强陆地海洋、地上地下、城镇乡村空间统筹,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对全域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对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健全完善用途管制全周期监测、全过程监管机制,对用途管制实施情况实行监督考核。

第 152 条 建立规划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推动实现国土空间规划实时更新。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及时跟踪、督促、反馈指标落实情况,推动规划有效实施。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结果,对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第 153 条 强化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

加强日常巡查和台账检查,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督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形成各方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行为。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提高违法成本,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相衔接。

第四节 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

第 154 条 健全规划法规政策体系

以《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为核心,开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强化制度供给,统筹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配套政策,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为牵引,推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形成合力,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

第 155 条 完善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在国家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下,根据宁波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详细规划等编制实施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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