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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4-12-13 来源:不动产中心 【 字号: 保护色: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不              

住宅、汽车库:80元/件

浙价费〔2008〕250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6〕79号;

浙价费〔2017〕16号;

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甬财综〔2021〕737号;

甬财综〔2024〕1012号。

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等保障性住房,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2021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

非住宅:550元/件

                  附表:

批准机关及文号

免收情形

浙价费〔2008〕250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6〕79号;

浙价费〔2017〕16号;

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甬财综〔2021〕737号;

甬财综〔2024〕1012号。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除外);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等保障性住房的;

・企业房产抵押登记的;

・涉企不动产登记;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批准机关及文号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7〕20号

・地质成果资料费;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说明:产权交易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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