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发〔202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 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4〕36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需求强动能提质效推动经济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过渡期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组织开展联合审查,且有关部门和单 位对项目用地用海用岛无颠覆性意见的国土空间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组卷报批依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上报自 然资源部,10个县级总规均已上报省政府,力争在国务院批准 宁波总规后两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审,接续推进 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审工作。按照“按需编制、应编尽编” 的要求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细化“分区准入+约束指标” 规划管理方式,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二、加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力度
按2023年增存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70%预安排, 其中对未完成2023年度批而未供处置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地 区,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4年增存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各地通过批而未供处置和闲置土地处 置获取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额返还地方。保障省级及以 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允许省重 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类指标
对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积极争取在省预留规 划指标中“实报实销”。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级规划、国家重 点项目清单、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和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 单,争取1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可申请使用跨省 增减挂钩结余指标。
四、加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积极拓展补充耕地来源, 坚持“以补定占”,全年通过耕地垦造和功能恢复实现补充耕地 入库8000亩以上。鼓励市域内跨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急需动 工建设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暂时难以落实但 有偿还能力的,可申请借用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实行信用制管理 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项目用海要素保障
加快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处理利用,支持已确权围 填海区域开发利用,重点引导产业项目在未确权已获批历史围填 海单报方案区域落地。加快围填海区域基础设施项目用海审批和 水系绿化管理范围划定,全年保障历史围填海区域项目用海4000 亩以上。全力支持金电项目及海塘安澜工程等项目用海。对利用 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合并审查海域 使用论证报告与填海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深化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支持新增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温排水等用海实施分层设权。鼓励深远海空间开发利用,全力支持养殖文旅平台、深海移动养殖及海上综合试验场等建设。进一步简化 海域使用论证,对于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开放式养 殖、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内或已有围海养殖等用海区域,区(县、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集中连片区域超 过200公顷不到500公顷且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由区(县、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论证评审。
六、加强项目用林用矿要素保障
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林地定额争取省全额保障;对 未列入市重点工程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区(县、 市)林地定额不足的,在市级林地定额中统筹安排并支持向省申 请追加定额;对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使用林地实行“边占边补”, 允许最迟在次年年底完成补充林地任务,允许各区(县、市)通 过交易方式进行跨区域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对计划年内开工 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未纳入当 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调整规划开采区块,所在区(县、市) 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在市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七、优化临时用地审批制度
积极做好交通、能源和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的 临时用地审批服务。在土地复垦方案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 证方案中整体确定临时用地占用方案的前提下,允许分期分批申 办临时用地;“三调”林地但不属于“二调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 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 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情形,而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 营的耕地上种树的,不再办理临时占林审批、采伐等手续,到期 后恢复为耕地的,要按耕地恢复种植。全面推行土地复垦费用预 存和履约保函制度,临时用地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或由银行出具无固定期限(或超过复垦期半年以 上)的见索即付保函。
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连片建设
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定期更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 库,提前准备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空间。全力攻坚“十四五” 期间“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全年完成整治面积 8万亩以上,评选市级示范工程,并给予市级奖补。优先在全域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含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开展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连片整治。优化耕地、林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 和粮食功能区等农业生产空间布局,协同推进“多田套合”。
九、加快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
支持各地以全域整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优化空间布 局,支持报部备案的全域整治片区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 边界联动调整。加快全域整治片区方案与法定规划的衔接,确保 整治项目实施依据充分。加快完善全域整治单元相关规定,在 11个首批试点片区内探索以单元为单位的业务流程集成改革。 鼓励各区(县、市)积极探索支持全域整治任务推进的操作办法 和实施细则。建立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监测监管评价机制,建 设宁波市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智治集成应用场景。谋划全域国土空 间综合整治项目(含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不少于10个,实施完 成8个。
十、优化自然资源资产供应
鼓励地方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依据国土空间详 细规划确定主导土地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完善混合产业用地 供给方式。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 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 合用途。单宗土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 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全市供应建 设用地6万亩,其中出让工业用地面积占总出让用地面积比例不 低于35%,引导民间投资项目占出让工业项目比重不低于80%。 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鼓励采取弹性 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深化“标准地”出 让,除负面清单外,全市新供应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 让。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支持企业以自主 改造、政企合作、企企合作等方式,实行“退二优二”“退低进 高”。全市完成低效工业用地整治0.7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1.3万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支持“415X” 先进制造业集群、 “31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专精特新产业园发展。深化“空间 换地”,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除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外,工业用地容积率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低于2.0,县(市) 范围内原则上不低于1.5,其中M0 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 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 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 续,土地出让价款分层计算。探索在不改变地表原有地类和使用现状前提下,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通过优 化地下空间使用权配置,实施“地下”换“地上”。
十一、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对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和带方案出让的工程建设 项目,企业拿地后经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无异议,即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实行工程总承包(EPC) 的建设项目、超高层项目、 需规委会审议的重要项目和民生项目,实施分段许可模式,规划 设计方案不涉及布局调整且公示无异议,即核发地下部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配合项目桩基先行;外立面等建筑效果根据要求 修改完善并通过方案审批后,核发整个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前参与、及时协调项目前期选址与设计方案比选等事宜,助力 加快项目规划选址等手续办理。视情将选址批前公示、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合并;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十二、优化用地审查报批
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取消重新预审,扩大先行用地项目范 围,提高先行用地规模比例,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 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可分别报批,对用地批准后涉及的用 地调整,明确调整情形及办理规则。
十三、落实重大项目统筹协调机制
与发改部门共同牵头大项目统筹办工作,重点负责牵头自然资 源和规划要素保障。持续推进“百大”项目用地报批攻坚行动和专 班运行机制,统筹协调全市重大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各类国土空间 规划编制及规划调整、重要区块储备做地、用地用海用林用矿等自
然资源要素保障,采取绿色通道、容缺审查、并联审查等方式提高 审批效率,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等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及时协调解决规划选址选线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问题。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 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号)相关规 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附件:1.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 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 然资发〔2024〕36号)
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 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 自然资规〔2024〕1号)
自然资发〔2024〕 36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 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 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提升行 政效能,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提供土地要素保障。现 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改进用地预审
1.取消重新预审。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 80%的重新预审,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 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二 、完善先行用地政策
2.细化先行用地范围。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 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 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3.明确先行用地比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 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 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 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应在用地 预审范围内。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 地征收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的,将影响项目所在省份其他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请。直接服务 于先行用地对应建设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 的,可以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 通知》(自然资发〔2023〕 89号)文件执行。
三 、优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4.提早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可统筹开展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加大与 被征地农民沟通协商力度,尽早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及时组织申 报土地征收,压缩用地组卷报批周期。
5.改进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管控方式。非农建设占补平 衡实行差别化管控,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高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以及机构改革前已批 复新一轮省级总体规划的,在现状稳定耕地不低于新一轮规划确 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不再 挂钩补充耕地,但建设单位应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自行垦造方 式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将省域内稳定利 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以 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 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专项用于建设项目用地 报批时挂钩使用。
6.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 体工程可分别报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 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且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主 体工程已批准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主体工程已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改路、改沟、改渠确实难 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可以 申请占用、单独报批;主体工程已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改 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征收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可以单独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四 、细化调整用地报批规则
7.明确调整用地情形。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或建设单位优 化建设方案减少土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占用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履 行建设项目线路、位置变更审批程序,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 项目核准或初步设计批准的机关同意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
8 . 规范调整用地手续办 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不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且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 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批准调入 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意调出土地并明确监管要求)。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其中调 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规模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 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请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出具论证意见。
9.明晰调入土地报批要求。需调整用地范围的,调入部分 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要求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新增征 收地块的,应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后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10.强化调整用地批后监管。部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 系统,对调整用地审批情况实施监管;省级人民政府对调整用地 批准后调出部分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批 准调整用地的,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调整用地审批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前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自然资规〔2024〕1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促进全 省经济持续稳进向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经省 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1.加快国土空间规划报审。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 准后,力争两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审,接续 推进乡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按照“按需编制、应编尽编”的 要求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细化“分区准入+约束指标” 规划管理方式,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在各级国土空 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实施过渡期政策,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
2. 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 护、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 控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 “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有特定选 址要求的、少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包括交通设施用地、公用 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 储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等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 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
二、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3.用足用好用地计划管理政策。坚持“指标跟着项目 走”,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 以上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
4.加大重大产业及山区26县用地保障力度。全年保障 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5万亩,允许省重大 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 标。继续实施山区26县民生及产业扶持三年行动,2024年给 予每县2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民生及产业补短 板项目用地。继续实施省政府大督查激励措施。
5.提前下达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1 月底按2023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预安 排的基础上,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4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 地计划指标。对各地通过批而未供处置和闲置土地处置获取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额返还地方。给予设区市一定 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统筹保障地方重大急需建设项目用地。
6.加强项目用海保障。推进历史围填海高效利用,在历 史围填海详细布局方案完成编制前,可采取承诺制,由地方 政府承诺地块性质、地块用途、开发方向等控制要求,作为 用海规划符合性材料。对选址位于历史围填海区域的项目,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 实行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并审查,允许 用海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支持开展存量建设 用海盘活更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可依 据功能批准分宗设权,优先保障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和临港产 业。全年保障项目用海2.5万亩。
7.加强重大项目用矿保障。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基础 设施建设砂石料需求,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严格论 证,合理设置采矿权,避免产能过剩,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 出让计划限制,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 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全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4亿 吨以上。
三、优化用地用海审查报批
8.加强用地报批服务。深化“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健全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把更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 保障范围。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和“多评 合一”,实行成片开发方案“随报随审”,做深做实重大项目 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实行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通报制度,提前 —3—预警、协同解决用地报批堵点卡点。
9.优化用地审查审批。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停 止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按2倍收缴耕地开垦 费等政策,在用地审批中不再审查标准农田占补方案。优化 重大项目用地审查,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用地报批容缺受 理,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符合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情形的,允许直接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 补划。重大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可与主 体工程同步报批;铁路项目已批准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 程,可按照主体工程用地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 批。
10.规范用地批后调整。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 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 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用地,根 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报省政府或国务 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由于 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 的,可以将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
11.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建设。重大项目符合申请先行用 地情形的,在原则不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30%的情况下, 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后, 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 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直接核发国有土 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在不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经设区市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占用耕地。
12.优化用海用岛审批。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均需 报省政府批准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对省级 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 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简化用岛申请材料。对建设周期较长 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互花米草治理 项目涉及的临时海域使用,期满确有必要延期的,在建设单 位承诺及时拆除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予以继续临时使用,累 计临时使用相关海域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优化自然资源资产供应
13.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全省供应建设用地35万亩,其 中出让工业用地面积占总出让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引 导民间投资项目占出让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70%。支持工业 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鼓励采取弹性年期 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深化“标准地”出让, 除负面清单外,全省新供应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
14.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鼓励地方探索制定混合土 地用途设定规则,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主导土地用途、 空间布局及比例,完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单一工业用 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 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单宗土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
15.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推进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支持企业以自主改造、政企合作、 企企合作等方式,实行“退二优二“退低进高”。全省完成低 效工业用地整治4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盘活的 存量土地优先实体经济发展,重点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 集群重大项目建设。
16.深化“空间换地”。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 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建筑系数达到40%以上,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达到2.0以上。鼓励推进地下空间合 理开发利用,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地 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 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分层计算。其中, 地下首层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 面地价的20%以下确定,并逐层递减,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 免土地出让价款。
17.支持探索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在特定国 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多门类全民所 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可实行组合供应。进一步完善海砂采矿 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鼓励探 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方式。
五、加强自然资源保护
18.加强耕地保护。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全年实现耕地垦造和功能恢复6万亩。支持 各地加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完成“百千万”永久 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50万亩。
19.深化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政策,完善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各类指标收益分配机制, 制定印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支持意见。全年推进91个跨 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完成100个、新储备100个土 地综合整治项目。
20.开展“多田套合”。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成现有涉 农政策,优化耕地、林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 食功能区等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新增“多田套合”面积50万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 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 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 委、省能源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