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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启事(鄞州)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义务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150033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 | 任舒婷、林家辉 | 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紫郡小区37幢80号1909室 | (2023)浙0212执4146号之二 |
2 | 浙(2018)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28920号 |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丈信用社 | 任舒婷、林家辉 | 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紫郡小区37幢80号1909室 | (2023)浙0212执4146号之二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