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2)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27967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湖景花园6幢25号1701
(2023)浙0206执1415号之三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