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7日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启事(海曙)

发布日期: 2024-06-17 阅读次数: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g-2009-15-05318/200821306

胡筱华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迎春路518弄3-3车库

(2021)浙0102执4334号

公告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