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F20080045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戴建海
东钱湖镇隐学山庄玉砚路315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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