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31510号
俞家兴
许蒙蒙
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一村12号101A室
(2024)浙0281执142号之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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