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测绘法宣传日 | 筑牢地图管理防火墙,当好助企解难服务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地图知识培训
地图事,无小事。地图,不仅是我们日常出行的常用工具,更是国家安全的“名片”,体现着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以及在国际社会的政治、外交立场。因此,规范使用地图是底线,也是红线。
为深入贯彻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帮助地图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便捷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和公共场景用图安全,8月26日,在第21个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活动开启之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围绕“规范使用地图 一点都不能错”的主题,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宁波海关等单位组织开展了国家版图及地图管理知识培训,共有来自我市22家地图产品进出口企业以及各区(县、市)测绘管理部门人员共计5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详细介绍了地图违法行为的种类、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以及地图送审流程、注意事项、标准地图下载途径等内容。通过开展培训,地图进出口企业进一步增强了对国家版图的认识,帮助企业解决在地图送审中遇到的“急难愁”问题;各地测绘主管部门强化了在地图审图和地图场景管理方面的业务能力,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场景用图安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宁波海关等部门之间对“问题地图”监管的协作效能得到提升,为有效维护地图市场秩序奠定基础。
“问题地图”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相关地图存在将我国台湾省按独立国家表示,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大错误;
二是登载不宜公开甚至涉密内容,如国防、军事设施、未经公开的港口、机场,未经国家批准公开发表的重要桥梁、江河通航能力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三是通过国外网站下载使用损害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问题地图”。除了以上三种表现形式外,还存在应该送审的没有送审,应该标注审图号而没有标注等问题。
使用“问题地图”带来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快速识别“问题地图”
原图来源:http://www.zrzyst.cn/gjbtdtzs/730.jhtml
标准地图:
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地图服务板块(http://bzdt.ch.mnr.gov.cn/),提供了“中国地图”“世界地图”“专题地图”“参考地图”的浏览、下载服务,同时还提供自助制图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自助制图生成的地图公开使用前需要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以下网址可查看浙江省地图、宁波市地图(http://zgj.ningbo.gov.cn/col/col1229036890/index.html)。
互联网电子地图:
访问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tianditu.gov.cn/),直接使用在线电子地图服务。
地图定制:
当然,也可以联系具有地图编制资质的单位,按需进行专题地图定制,并按流程进行地图送审。
地图送审流程明细
方式一 | 方式二 | |
对象 | 自然资源部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送审内容 | 古地图/历史地图/导航电子地图 | 世界地图/全国地图/省级地图/香港/澳门/台湾 |
申请人 | 国内企业/个人 | 省内企业/个人 |
送审流程 | 首页—办事事项—测绘—地图审核申请—寄送材料—审核决定 | 首页—部门服务—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地图审批 |
网址 | ||
注意事项 | 1、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2、地图审核通过后,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