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村庄规划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
自2019年国土空间规划改革以来,我市陆续完成市、县级总规并逐步开展乡镇级总规编制。村庄规划作为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下一步需按照改革要求,落实总规传导,指导乡村地区开发和建设。
为响应现实需求、规范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村庄规划编制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二、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办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 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
《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共七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深化、修改、监督检查、附则。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适用对象、规划作用、部门职责。明确《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明确村庄规划为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明确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在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中的工作职责。
(二)村庄规划的编制。包括村庄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范围、编制类型和内容。明确村庄规划可以以行政村为单元或跨若干行政村的特定区域为单元进行编制;明确村庄规划成果类型分为全本、简本,成果内容依据《宁波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三)村庄规划的审批。包括村庄规划任务书备案、审批流程等。明确村庄规划编制任务书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编制完成后方可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明确编制、技术论证、公告、讨论决议、合规审查、批复、批后公布、入库备案、成果归档各流程主体和时限。
(四)村庄规划的实施深化。包括实施深化的基本概念、情形和程序。定义了实施深化基本概念;明确六类实施深化情形;明确实施深化的完整流程包含编制实施深化方案、技术论证、入库备案三个步骤,其中涉及公益性设施实施深化的,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意见并进行表决。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
(五)村庄规划的修改。包括村庄规划的修改原则、重新编制情形、局部调整情形、局部调整程序。界定了修改包含重新编制和局部调整;明确六类重新编制情形和四类局部调整情形;明确重新编制程序按照新编程序开展,局部调整需编制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局部调整论证报告按本规定新编审批程序依法报批,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并重新公布、归档。
(六)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和数字监管。明确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管制以及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数字监管;明确依托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范村庄规划管理。
(七)附则。明确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一年。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域整治处
解读人:林颖洁
联系方式:0574-89284613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村庄规划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