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的解读说明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甬自然资规发〔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实施,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依法规范违法线索处理是严格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强化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是推进执法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健全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响应群众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减少信访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坚持和加强执法工作领导,构建依法、高效的执法监管体系的必然要求。随着“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改革以及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印发实施,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领域相关职责事项调整等实际情况,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违法线索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已不适应当前执法工作形势发展。为进一步畅通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规范我市自然资源系统受理和处理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重新起草制定《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甬自然资规发〔2025〕3号),确保违法线索及时稳妥、依法有序处置,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依法履职服务水平。
二、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六条,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违法线索的来源和办理原则,违法线索的范围和类型,办理程序、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及核实处置情况反馈等,明确了市县两级办理线索内容层级区分。
(一)关于违法线索范围
《办法》第四条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线索的范围、违法行为类型进行了明确。第五条对应当按其他程序处理事项不列入自然资源违法线索范围,严格依法分类处置,区分事项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关于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范围
《办法》第七条对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范围、违法行为情形进行了界定,明确上级交办、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复杂违法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由市局直接办理。第八条对九类重大违法线索类型明确由市局直接派员核查。
(三)关于办理程序和要求
《办法》第九至十一条对违法线索的接收登记、转交办理、线索核查处置、答复告知等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违法线索办理的纪律要求。同时,附件对办理的相关文书模版格式进行统一,方便实际操作。
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领域违法举报线索,自2025年1月21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违法线索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甬土资发〔2015〕33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岑武委
联系电话:0574-89284713